一辆从绍兴西站出发开往金华永康的大巴车,在途经兰亭分水桥加油站附近时,该客车的押车员吴某却对着驾驶员先是一脚,再是一掌,这一幕惊呆了车上的18名乘客。近日,被告人吴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今年2月27日上午,何某驾驶的某浙D牌照的长途客运车从绍兴西站发车前往永康汽车西站。坐在何某斜后方的是一名50多岁的押车员吴某,车上载有18名乘客。
当天上午10点左右,车子途经兰亭分水桥加油站附近,吴某看见路边有2人招手乘车,于是招呼司机何某停车。由于按照公司规定,车站发车的客车中途不能接客,并且只能到达目的地汽车站才能下车,因此何某并没有理会,照常开车。
而吴某见到何某并没有采纳自己的建议,很不满。“我让他(何某)停车,他不停,我心里有火。”吴某回忆道,当时看着何某照常开车,错过了停车载客,吴某抬起右脚就朝何某握方向盘的右手猛得一脚踹去。何某右手被吴某这猝不及防的一脚踹脱了,踩油门的脚顺势向下一压,车速顺势加速,吴某没有站稳,踹出去的脚又滑到了何某胯部。
而此时的吴某怒气未消,认为何某不停车让自己损失了两单生意,还差点让自己不站稳,便三两步走到驾车行驶的何某身旁,“啪”的一声,抬手就往何某脑门上重重得拍了一掌。突如其来的一脚又一拳把没有防备的何某打懵了,为了车内乘客的安全,防止其他意外发生,感觉脑袋晕乎乎的何某当即减速将客车靠边。
一些乘客立即上前隔在司机何某和吴某之间,防止吴某再次动手,另一些乘客则拨打了110和120急救电话。
柯桥警方赶来后将吴某带走。一时冲动需要付出代价。经柯桥区检察院起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最后,被告人吴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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