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观点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巩志芳
盗窃,是技术活,抢劫,是体力活,当“技术活”遇到“体力活”,该如何定性他们的罪?
一天晚上,王某遇见骑电动车的丁某。因王某曾听说丁某所骑电动车系盗窃所得,遂与同行人刘某商量“把车骗过来”。后王刘二人拦住丁某并质问其电动车来历,丁某说是亲戚的,王刘二人要去其亲戚家问,丁某不去,二人便对丁某拳打脚踢,丁某承认是偷来的。王某说电动车是其朋友的要送丁某去派出所,丁某哀求,王刘二人说不去派出所要留下电动车,还要再赔其朋友200元误工费,丁某最后同意。王刘二人当时骑走了电动车并于次日从丁某处拿到了200元钱,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本案属于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犯罪主观方面来说,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其意志内容为通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也是直接故意,主观上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其意志内容为强索他人财物。
从犯罪客观方面来说,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先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再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或者其它权益。但其侵犯客体之间也有主次之分,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次才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它权益,而且对于人身权利这一客体来说,可能是危及,也可能造成实质性的侵犯。
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仅限于以暴力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以暴力相威胁, 也可以以张扬隐私、毁坏财物等相要挟。其次,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暴力威胁只能由犯罪分子对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既可以自己发出, 也可以由他人转达威胁;既可以当面以口头方式发出,也可暗中以书面形式发出。从实现威胁的现实可能性看,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付诸实施的现实可能性,即如果被害人拒不交出财物, 犯罪分子就会立即实施暴力;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不具有当场实施的现实可能性。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 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一般是在发出威胁、要挟后的一定期限内, 但是也可以在实施威胁、要挟的当场。
本案中,王刘二人知道丁某所驾驶的电动车系偷盗来的,对丁某拳打脚踢是迫使丁某承认电动车是偷来的后实施敲诈勒索,而不是通过对丁某拳打脚踢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迫使丁某交出了财物的原因是受到了王刘二人说“要送丁某去派出所”这种胁迫的话才交出的。王刘二人侵害的法益是丁某意志上的自由,且王刘二人于次日从丁某那拿到了另外的200元钱的事实也不符合抢劫罪“当场”的特征。所以,王刘二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妄图利用他人非法所得去敲诈勒索,不仅侵犯他人生命权,更触犯刑律。如果遭遇不法分子的威胁、恐吓等暴力催收,要及时报警,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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