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酒后驾车在停车场出口与李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因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被北京顺义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杨某驾车至顺义某饭店吃饭,将车停在饭店停车场。饮酒后杨某叫了代驾,因等待时间过长未与代驾司机取得联系,便自行驾驶。行驶至停车场出口处时与李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后李某报警。经检测,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8 mg/100ml。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杨某称,自己喝了点酒,在停车场挪了一下车,就被查酒驾的交警逮到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停车场具备道路的公共性,杨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对于“道路”是如何界定的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住宅小区或者停车场又是否属于道路范围?
对此,顺义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张伊解释道,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关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地方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的理解与适用》指出:“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无论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机动车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此案中,宾馆停车场允许社会车辆自由出入、停放,具有公共性,属于道路范畴。因此,杨某明知自己饮酒仍在停车场内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中秋、国庆将至,亲朋聚餐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在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小区、停车场内酒后挪车、倒车、调头,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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