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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变法对于宋朝是利大还是弊大?

“熙宁变法”又称“王安石变法”。因为发生于宋神宗熙宁年间,所以又称“熙宁变法”。它是北宋宋神宗倡导,由王安石主持进行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

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正月,宋神宗即位。宋神宗即位后立志革新,于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欲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但是,王安石变法在推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举措的不合时宜和实际执行中的不良运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加之新法触动了大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年),因宋神宗去世而告终。

王安石变法历时十六年(1069年至1085年),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社会变革运动。变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充实了政府财政,提高了国防力量,对封建大地主阶层和大商人非法渔利也进行了打击和限制。

王安石形象图1


一、熙宁变法的背景

北宋在太祖、太宗和真宗统治时期,社会尚较为稳定。各种事业都有所发展。可是各种社会矛盾也在发展之中。到了仁宗朝,社会危机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政治方面的冗官、冗兵、冗费现象,造成国家“积贫”“积弱”的局面;二是在社会方面的土地高度集中和赋役苛重,促使社会阶级矛盾迅速激化。

首先,冗官冗兵冗费问题突出。

1)冗官。北宋政府采用分化事权的方式,集中皇权。比如,宰相职位一般有很多人担任,同时还设置了枢密使、参知政事、三司使,来分割宰相的军、政、财权。官职也不断增加,导致北宋机构臃肿;采用恩荫制,一个官僚一生当中可以推荐数十个亲属当官;北宋大兴科举,科举应试人数增加,取士人数也增加。

2)冗兵。为了防范军阀割据,农民起义,抵御北方民族的南侵,稳定社会秩序,宋代不断扩充军队的数量,形成了庞大的军事体系,军费开支几乎占到整个财政支出的十之八九,造成冗兵问题。

3)冗费。冗官、冗兵导致政府财政支出增加,与此同时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富豪隐瞒土地,导致财政收入锐减,因而造成了北宋政府的财政危机。

其次,土地兼并严重。北宋建国后,土地兼并就愈演愈烈,土地高度集中在少数大官僚大地主手中。太宗时,已经是“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卓锥之地”。至仁宗时,更是“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至英宗时全国土地总数中的三分之二已经集中在官户、世家大族以及僧侣地主的手中,使大批农民失去田产,沦为佃户,遭受沉重的剥削和压迫。大量的佃户每年要缴纳的地租约占收获物的一半以上,有的地区甚至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三,赋役苛重。广大农民不仅遭受地主的沉重剥削,而且受到北宋政府的残酷压榨。北宋的赋税主要有二税,又称田税,按土地数量、质量,分夏秋两季征收;有杂变之赋,是把五代十国时期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继承下来,以类合并征收。这些赋税名义上是向主户征收,但实际上主户中的官户和上户可凭权势或其他手段少纳或不纳税,主要由广大的农民来承担。

还有“丁口之赋”(即人头税)和支移、折变、加耗、义仓税等额外的盘剥。在这些赋税之外,还有徭役、差役等负担。

第四,农民的反抗斗争。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把广大农民推向苦难的深渊。司马光描述当时农民的惨状说,在士、农、工、商这四种人中,以农民最苦。即使辛苦一年,小有收成,但公私之债,交争互夺,往往谷为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农民所有。他们连糠也吃不饱,粗劣的衣服也穿不上,真不知还有什么生路。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争取生存的权利,他们只有拿起武器,铤而走险。据不完全统计,从太祖到仁宗朝,大小起义上百次,参加者有农民、士兵、少数民族。特别是到仁宗庆历年间,农民阶级的反抗斗争已经是此起彼伏,“一年多似一年,一伙强如一伙”,极大震动了统治阶级。其中影响较大的有1043年的陕南商山张海领导的农民起义;同年湖南桂阳监的瑶汉人民起义;1047年河北贝州王则领导的起义。这些起义虽然都很快失败了,但是却沉重地打击了北宋王朝的统治,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王安石形象图2


二、变法举措

北宋的统治集团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政治和社会危机,其中一些有作为的政治家就提出过各种改革意见。这些较有影响的改革中主要包括“庆历新政”和“熙 宁变法”。

1069年熙宁二年二月,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标志着变法开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四月,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

1、机构改革

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这是王安石推动变法设立的第一个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市易法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2、税赋改革

1)方田均税法:规定从熙宁五年(1072年)九月起,对全国土地进行清查丈量(方田),县官主持丈量土地时,明确产权和土地数量、质量,分别定等,作为征税的依据,以改变过去豪强地主有产无税,而农民往往没有财产却要交税,赋税负担不合理,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现象。

方田均税法清理出大量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2)青苗法: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每春正月和夏五月青黄不接时(即青苗时),按自愿原则,政府按户等高下,向农户贷给粮食或钱款,称青苗钱。收成后,农户随夏、秋两税,加息二分归还谷物或现钱。这是企图以低利贷代替地主的高利贷,维持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是具体实施中,由于用人不当,没有很好的人才储备,出现强制借贷现象,这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

3)农田水利法:熙宁二年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法,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筑圩埠,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同时对兴修水利有成绩的官吏,按功绩大小给予升官奖励。凡能提出有益于水利建设的人,不论社会地位高低,均按功利大小进行奖赏。此法是王安石主张“治水土”以发展农业,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措施。

4)免役法:也称募役法。变法的内容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原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僧道户,要按同等户的半数交纳钱,称助役钱。此法的用意是要使原来轮充职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5)市易法: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待市场短缺时再赊销给商人。于一年后加息二分偿还货款。后来在杭州、润州(今江苏镇江)、长安、凤翔等地也设市易务。这是用国家的权力限制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操控,以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6)均输法:为改变原来各路转运使经济信息不灵,各地产品供求失调的弊端,要求转运使必须清各路的生产情况和京师的需求情况,有计划、有选择地“徙贵就贱,用近易远”。这一条保证了京师的正常供应和市场的稳定,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既节省了国家的财政支出,也减轻了民众运输劳役负担。

3、军队改革。

1)裁兵法:整顿厢军及禁军。一是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二是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2)将兵法:又叫“置将法”。改变过去“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状态,在全国各军事要地设置带兵将领,共置九十二将,其中黄河中下游一线就设置三十七将,每将统兵三千人左右。将领均选择武艺高强、作战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专门负责训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达到“强兵”的目的。

3)保甲法: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把农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作保丁。农闲时保丁聚焦,练习武艺。平时夜间轮流派保丁值班巡查,维持治安。其目的是逐步实现民兵与募兵制相结合,以民兵取代冗兵,增强各地的武装力量。同时,规定选取地主阶级中有才能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以加强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控制和镇压,维持统治秩序。

4)保马法:也称保甲养马法。先在开封府实行,后又推行于河东、陕西等王路。规定凡五路义勇和保甲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养马户可受到免征折变、杂变之赋及差役、杂徭等优待。这一方法改变了过去军马全由政府饲养的状况,使政府节约了大量养马开支,也有利于加强地方的军事实力。

5)军器监法:针对过去武器制造管理混乱、质量粗劣的情况,在开封设置专门机构“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凡产材州并置都作院,京城军器作坊和各州都作院隶属于军器监,所辖官吏以制作军品好坏或赏或罚,从而逐步改善了军器的制作。

此外,王安石还对科举方面进行了改革。

北宋、辽和西夏政区图

三、变法的成效

王安石变法的根本目的,是要改变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增强对外防御,对内弹压的能力,以巩固和加强封建统治。从新法次第实施,到新法为守旧派所废罢,其间将近十五年。在这十五年中,每项新法在推行后,虽然都不免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但是,基本上都能收到一些效果,“富国强兵”的效果十分显著。

首先,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积贫局面。政府财政收入大幅增长。通过一系列理财新法的实行,国家增加了“青苗钱”、“免役宽剩钱”、“市易息钱”等新的财政收入项目,在发展生产、均平赋税的基础上,财政收入有了明显的增加,国库充裕。宋神宗年间,国库积蓄可供朝廷二十年财政支出,财政收入的迅速增加,彻底改变了北宋“积贫”的局面。

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地主的兼并势力,青苗法取代了上等户的高利贷,限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盘剥;方田均税法限制了官僚和豪绅大地主的隐田漏税行为,市易法使大商人独占的商业利润中的一部分收归国家,打击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操纵和垄断免役法的推行使农户所受的赋税剥削有所减轻,大力兴建农田水利工程,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社会经济发展,人民负担减轻,呈现了百年来不曾有过的繁荣景象。

其次,改善了积弱局面。改变“积贫积弱”的现象是王安石变法的总方针,富国强兵是变法的总目的。通过“强兵之法”的推行,积弱局面得以缓解,北宋国力有所增强。保甲法的推行,加强了农村的封建统治秩序,维护了农村的社会治安,建立了全国性的军事储备,并节省了大量训练费用;裁兵法提高了军队士兵素质;将兵法改变了兵将分离的局面,加强了军队战斗力;保马法使马匹的质量和数量大大提高,同时政府节省了大量养马费用;军器监法增加了武器的生产量,质量也有所改善。

变法的强兵措施,扭转了西北边防长期以来屡战屡败的被动局面。北宋熙宁六年(1073年),在王安石指挥下,宋熙河路经略安抚使王韶率军进攻吐蕃,收复河、洮、岷等五州,拓地两千余里,受抚羌族三十万帐,这是北宋军事上一次空前的大捷,也建立起进攻西夏地区的有利战线。

总之,通过对“熙宁变法”的利弊分析,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这次变法,对北宋朝廷的益处远远大于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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