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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 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 被刑拘?

1.您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骗保吗?为什么?

李某的行为有助于发现保险设计的漏洞,推动改善保险运行。

对于由李某组织,但以他人作为投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李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可以考虑以“诈骗罪”(普通的诈骗罪)追究责任。

对于李某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李某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李某的行为是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且数额至少达到了“较大”的标准,侵害了保险人利益和保险市场秩序(背后是保险活动的所有参与者),所以也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和“客体”要件。对于“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刑法》(第198条)列举了五种情形——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及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因此,判断李某是否犯“保险诈骗罪”,关键要看其提供索赔材料时是否虚构或夸大了自己受到的损失。根据目前公开的资料和常识推测,可能是这样。


2.从保险产品的设计来看,您觉得航延险是否存在漏洞呢?有哪些漏洞呢?

航班延误会给乘客带来或大或小的负面影响,毕竟对于乘坐航班的绝大多数人——“时间就是金钱”,而投保航延险的乘客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并纾解负面情绪。因此,航延险是有保障功能和创造社会价值的。

航延险的两个特点使得产品有天然的“漏洞”,容易诱发“投机”。一是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没有客观统一的标准,航延险采用定额赔付模式,使得投保一方可能获利。二是在对航空延误概率和程度的判断上,一些投保人有较之其他投保人、保险公司的信息优势,所以会损害保险市场的公平秩序。


3.如何才能使航延险真正发挥保险的作用,减少钻空子的情况发生?对此,您有何建议。

对于上述第一个特点,应当限制过高额度的投保(含重复投保),以及对“高风险”投保人的真实乘机行为进行核查。

对于上述第二个特点,应当提高航意险产品的费率差异化程度,并实时更新,以及考虑限制赔付率和赔付次数太高的人士投保。

要实施这些措施需要,保险公司应当从中介处获取保单的相关信息,加强保险信息系统和行业平台建设,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提升风控水平。

航延险应当让人民区别于基于天气的博彩产品,所以要做出改进。

此事件也反映出,在提升居民/消费者的金融素养时,在保险领域应当大力讲解——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注:本文内容为昨天回答一家重要媒体的采访,当时未想此案件、此话题这么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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