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骑摩托车回家的路上,发现一位老人倒在地上起不起,就下车将老人扶起并送往卫生院,老人却一口咬定自己被王某撞倒的,老人及儿子向王某提出高达二十多万元的赔偿。王某生活在农村,只靠自已一个人在附近小工厂打工养家,家中还有上学的孩子,别说二十万,就算拿出一万元钱,对王家来说都非常困难,在老人及家庭的多次催要下,王某无奈自杀,以证清白。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当老人得知救人者自杀的消息后,老人临终前终于说出了实情,是自已摔倒的,不是王某撞的,同时,也找到了当时的目击证人。
这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件,老人及家人的行为令人不齿,王某的懦弱也可圈可点,其实想想,二十多万元对于靠一个打工维持全家生计的人来说,可谓一笔巨款,正是老人及儿子的行为成为了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这虽然只是个案,相对我国这么大的人口基数来说,可谓凤毛麟角,可是其影响力、对社会正气的杀伤力可成几何倍数放大,因此,这样一起案件,是否得到合理的处理,是否让民众面对类似的问题时,敢于上前帮一把,对于扶正社会风气,弘扬社会正能量的作用不容小觑。
老人及儿子涉嫌敲诈勒索罪,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为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本罪的行为模式为,行为人以恶害相通告,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于行人,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老人及儿子以索要高额赔偿相要挟,使得王某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产于行为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违法构成要件,具有客观不法性。
从责任角度来说,老人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非常明确,问题是老人的儿子对是否是王某撞倒老人是否知情,这是决定老人儿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按照违层面的共犯理论,老人及儿子客观上一起实施了对王某的敲诈勒索行为,两人在客观层面成立共同犯罪,应该将敲诈勒索的结果归属于老人及儿子。由于老人有敲诈勒索的故意,老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儿子如果不知情,因无敲诈勒索故意,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老人及儿子敲诈勒索王某二十万元,应为数额巨大,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我们注意到本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对于王某的自杀只能按其他严重情节处理。对于王某的死亡赔偿等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王某妻子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虽然老人的儿子因可能因不知情,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仍具有客观违法性,在对王某的敲诈勒索起到了主要作用,因此,老人及儿子均应为赔偿主体。王某的妻子可依法向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孩子到十八前的生活及教育费用、扶养老人的费用等。
结语:对于类似的案件,一方面应从刑事方面给予讹诈者相应的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应从经济上给予严厉的惩罚。只有从制度上加以规范,让那些试图讹诈者,不敢讹、不想讹、不能讹,才能真正扶正社会风气,让倒者有人扶、弱者有人救,再来提将见危不救入刑,恐怕就是顺利成章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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