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李某因被指控贩卖海洛因1732克,收受毒资44万元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死刑判决。两级法院判处李某死刑的理由是:
1、虽然李某坦白认罪,但贩卖海洛因数量大,罪刑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2、虽然李某辩称其受雇贩卖毒品,但除李某辩解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最高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未核准死刑,裁定发回重新审判,理由是:
首先,毒品来源不清。
毒品究竟是李某的,还是其他人的,没有查清。李某年仅19岁,没有工作,经济一般,没有实力购买大量毒品。
其次,巨额毒资去向不明,剩余毒品去向不明。
警方没有缴获毒资44万元,仅从李某处查获4万元,李某辩解说是其报酬,其已经将毒资给了老板;据两个下家(买家)供述,李某处还有两块海洛因,但警方没有查获,李某说剩余海洛因连同毒资一并给了老板;
另外,经调查,李某名下银行账户内没有大额资金流转记录,也没有异常资金变动情况。
第三,何人与上家联系交易没有查清。
两个下家均供述受“高佬”雇佣向李某购买毒品,“高佬”已经和上家谈妥毒品数量和价格,故他们没有和李某谈毒品数量和价格。但李某坚决否认认识“高佬”,坚称买家和其老板谈价格和毒品数量,且李某手机里没有与“高佬”的通话记录。
第四、李某作案用的手机号与其供述的老板的手机号在交易前后通话异常频繁;
第五、李某供述的老板身份信息和送样品给下家的人员信息经调查确有这两个人,他们均是涉毒人员;
第六、李某供述的交易前有位年轻人送样品给下家的事实经过两个下家确认,印证了李某供述的其与送样品的年轻人一起贩毒的供述。
综合上述情况,不能排除李某受雇佣贩卖海洛因的可能性。
另外,最高法院还认为李某没有前科,属于初犯,且如实供述,属于可以从宽处罚、慎重适用死刑情形。
最高法院的逻辑是虽然没有证据印证李某受雇佣贩卖毒品的辩解,但结合在案证据,不能排除李某受雇佣参与贩卖毒品的合理怀疑,且李某系初犯,如实供述,故枪下留情。
这也告诉我们辩护人一个思路,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在不能提供证据直接支撑当事人辩解情况下,依据在案证据提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观点,降低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达到保命目的。
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辩护难度极大,最高法院死刑核准率达到90%,这就要求家属必须慎重选对律师,也要求毒辩律师尽其专业、技能和经验,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利益。让不该死的人不死,让该死的人死的明白!
作者:广州王红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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