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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男子“设局”性侵妇女,涉嫌几重罪?

【案例】黄某早年丧偶,独自一人生活。景某的丈夫常年在外地打工,黄某没事时,经常坐在村头闲聊,时常听到景某出轨的闲言碎语。黄某认为景某是一个随便的人,有一天,突发奇想,提出和景某发生关系,被景某当场拒绝。可是黄某并不死心。一天,邻居刘某和黄某说起景某与某某有染的事,黄某想如果当场捉奸景某,就可以逼迫其与自已发生关系,于是就对邻居刘某说,你只要去找她,她也会愿意。刘某果然去找景某,趁景某午休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黄某盘算着快完事时,冲进房间,刘某吓得逃走,黄某以将此事告诉景某丈夫相要挟,景某不得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

本案看起来有些荒唐,却是真实发生在某偏远山村的一起案件,本案案情并不复杂,笔者无意描述案件具体情节,旨在通过本案例阐明一定的刑法原理。以下笔者通过本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邻居刘某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

本案中,邻居刘某违背景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刘某的强奸行为是在黄某的教唆下实施的,两人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黄某为教唆犯,刘某为实施犯,黄的刑事责任分析见以下内容。

公公黄某涉嫌强奸罪

● 黄某涉嫌刘某强奸景某的教唆犯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是引起或强化他人犯罪意图,他人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为共犯人之一。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只有当被教唆者基于教唆进而实行犯罪行为时,教唆者才构成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根本没有实行犯罪,或被教唆者虽然听了教唆,也实施了犯罪,但所实施的犯罪与被教唆的犯罪没有重合的内容时,教唆者不成立教唆犯,即不构成犯罪,如教唆者教唆他人去盗窃,而被教唆者却实施了强奸行为,由于盗窃罪与强奸罪之间没有重合的内容,因此,被教唆者单独成立强奸罪,教唆者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黄某引起了邻居刘某强奸景某的意图,刘某接受了教唆,进而对景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此,两人为共同犯罪,刘某构成强奸罪,为实行犯,系主犯;黄某为教唆犯,系从犯。

● 黄某另单独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黄某趁刘某与景某发生性关系之机,实施捉奸,以带将此事告诉景某丈夫相要挟,使得景某不敢反抗,违背景某意志,强行与景某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违法性构成要件,具有客观不法性。

黄某明知采取此手段与景某发生性关系,系基于景某的不自愿,而仍设局以此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具有强奸罪的主观故意。

因此,本案中,黄某涉嫌强奸罪。

结语: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本案中,景某由于自已的不检点、不自尊,导致自已的合法权益屡受侵犯。同时,本案中,黄某是景某屡受侵犯的始作俑者,其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黄某涉嫌针对刘某强奸景某的教唆犯和自已单独强奸景某的强奸罪,两罪并罚;刘某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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