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媒体爆出的一则《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四年 警方立案》的新闻迅速霸占了热搜榜单。
4月9日,新闻中提及的上市公司高管被锁定为鲍毓明,系上市公司中兴通讯独董、杰瑞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
4月10日早间,杰瑞集团旗下上市公司杰瑞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4月9日下午与鲍毓明解除劳动关系。公告称,针对新闻道中的其他事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公司无法判断是否属实,但公司相信公安机关会以事实为依据,依法打击刑事犯罪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兴通讯则在官微发布声明,称公司在获悉相关媒体报道后,高度重视,董事会已收到鲍毓明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的申请。
鲍毓明涉嫌性侵“养女”一案持续受到关注。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4月9日曾发布通报,2019年10月对该案再次立案后,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侦查仍在进行中。至发目前,警方尚未通报最新进展。
该案当事双方都先后通过媒体发声,但说法不同,舆论对此案高度关注,法律人士也对该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仅从道德角度来讲,当事人鲍毓明已经被钉死在了耻辱柱上,无论后续有多少反转,这种行为都很难被一个正常的有良知的人所接受。
鲍毓明案中,人们在应然法基础上的期许,更应该转变为对实然法的尊重。
实然法,或现实法指社会实际中真实存在的法,它们有的是体现和符合正义的,有的则与正义无涉,甚至有的则与正义相悖。简单说来,实然就是实际如何。
应然法,指法应该是什么样子的,体现出执法者期望通过法律达到的效果。应然法或理想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就是正义法,法律正义就是法中的应然性或理想性成分的主要体现。简单说来,应然就是应该如何。
从实然法的角度来说,根据现在媒体所呈现的事实和证据,鲍毓明大概率会无罪释放,准确的说是不会被起诉,甚至不会移交至检察院。
原因有三点。
第一,首次发生性行为“养女”已年满14周岁,明显不满足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法律条款。
采用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刑法典基本是抄德国或日本的,在强奸案中能做出自主性同意的年龄问题上,日本是13岁,德国是14岁,中国采用的是与德国相同的年龄标准,即比较高的标准。
英美法系在这个问题上平均年龄更高,英国和中国香港地区都是16岁,美国密歇根州新泽西州是16岁,加州佛罗里达州是18岁,澳洲大部分地区也是16岁。
第二,早在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该意见也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也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那么,鲍毓明对于所谓“养女”符合上述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吗?或者说这个司法意见适用本案吗?
结论是也很难,因为法律意义上鲍毓明对“养女”没有上述职责和义务。《收养法》明确规定了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儿童需要年龄差距40岁以上,而他们之间的年龄差距显然无法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换言之不管他们以什么相称,别人怎么看待他们的关系,很难影响法律意义上的评价。这和情侣之间互称老公老婆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的道理是一样的。
如果不好理解,不妨反证一下。假设另一种场景,鲍毓明在和“养女”生活了几年之后,对她的生活不管不顾扫地出门,同样不构成遗弃罪。因为法律上无法评价这种行为模式导致了鲍毓明有监护、抚养“养女”的义务。
第三,鉴于目前这种情况,唯一可以入罪的法条只剩强奸罪的正文条款,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强奸罪能否适用于鲍毓明呢?结论依然是悲观的,因为需要证明发生性行为时,女当事人不是自愿的。有的人会说,她都报警了,可能是同意的性行为吗?可惜法律意义上不把报警视同于先前性行为的不同意,否则所有性行为里的男性在完成性行为之后都将处于被审判的惶恐当中。
这一点可能很多人接受不了,但要接受的是法律界有法律界的通说,这便是实然法的基本规律,不是宣泄情绪可以改变的。
至于医院诊断、自杀行为等,能一定程度的证明女当事人的非自愿,但还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条进一步定性,如果事实充分、证据确凿,也不排除其法律效力,这需要继续调查。
至此,事情已经有点像中国版的“辛普森杀人案”,美国人几乎人人都认为辛普森杀了他妻子,但是法律意义上他是无罪之人。中国人几乎人人都认为鲍毓明强奸了“养女”,但仅从法律意义上他(大概率)是无罪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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