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或经过:马女士于2002年11月从外地到省城与一陈姓男士结婚,2004年5月26日,主要由女方出资在当地购买了他人一套70多平米的住房,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交了全款,拿到钥匙装修后入住。由于该房下土地没有办理分户,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2年11月马女士与丈夫因性格差异、感情不合,协商到民政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其中明确,双方购买的现住房归女方所有。至此,该房仍办不了过户手续。男方没有其他居所,女方同意男方暂在此居住,自己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女方也很少到房子里来看,等到2016年马女士到房产部门查询,发现这套住房已从原房主过户到蔡某名下,而蔡某正是陈男的前妻。此时的房子增值额超过当时买价的15倍还多。于是马某感到权益受到侵害找律师要追回房子。
本律师接手后,首先调取的该房子的交易信息,得到原房主夫妻俩,与蔡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协议,同时根据马女士介绍的情况,对案件基本情况有了个大致了解,于是根据初步判断着手起草起诉状。
诉讼请求怎么写是本案的的一个难点和重点,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相对来讲好办一些,事实允许有一定的出入,一般不影响案件结果。就本案上述案情,不同的律师会写出不相同的诉讼请求,不同的请求产生不同的审理走向和判决结果。基本情况是,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一个合同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一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其中涉及两个离婚情况可能都与此案有关。另外一个和诉讼请求相关联的就是如何选择被告。即不同的诉求会指向不同的被告,如何诉求不正确,就意味着错列被告,不能达到诉讼和维权的效果。
律师根据错踪复杂的案情和交易关系,首先考虑如何可以撤销对方过户的房产权属;其次才是考虑怎么将该房子弄到自己名下。确定这个大方向以后,确定第一个诉讼请求是确定房主与蔡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二个诉讼请求,是确认房主与原告签订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第三个诉讼请求确认诉争的这套住房归原告所有。这三个诉请,层层递进,直点要害,能直接到达诉讼目标。尽管代理律师思维清晰,但立案并不顺利。由于本案的案情有些复杂,立案窗户接待法官无法弄清,让我直接找立案庭长,不得已我跑进办公楼将立案材料递给了立案庭长,我过几天后去找这位庭长,见面后,庭长说你这么提诉讼请求不行,要如何提…?我不想跟他争辩本案如何提具体诉讼请求,因为这样他会觉得你认为他的业务不行,他怎么会愿意呢?但我这样提请求无论如何是不能改的,我采取一个简捷、迂回办法说:庭长,我这个案子只能这么提,如果换了别的请求我打这个官司就没有意义,他看我态度坚决,也知道我也不是吃干饭的,没有与我再争论,直接带我跟他上楼,找本法院主管业务的副院长,他进去跟这位副院长研究了约四十分钟才出来,带我下去直接让我交诉讼费。本案总算把立案解决了。
实际上立案解决了,只是走了第一步。第二步就是围绕着对方的买卖合同无效,找证据和理由。我是初步判断这里有恶意串通,但是否可靠还是要靠证据说话,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陈某与蔡某原是夫妻关系,就考虑为什么会转他陈某前妻的名下,这里面的动机到底是什么?我申请法院调取了他们的离婚档案,把当年他们的离婚调解书弄到了手,从他们的离婚调解协议看出他们在离婚时,把双方婚内财产给了女方蔡某,但长期并没有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也就是说陈某与第一任妻子离婚时应给女方的房子,还在男方名下;而这套房子正好落到陈某前妻名下。这就是一种利益交换。这是恶意串通的基础。这时可以合理推断,陈某和本案原告离婚后,反正房子也没有过户,且自己住着,原房产证在自己手中,他去找原卖房人,以小利相诱惑,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他们的配合下,较顺利地将该房过户到陈某第一任妻子蔡某名下。这个情况与与我起诉一致,起诉状所列被告正是原房主夫妻俩、陈某和前妻,四名被告。他们都是共同侵权人相吻合。
在诉讼中,原告方要面对4名共同被告,遇到的主要问题:一是对方代理人对基本事实不承认,辩称说原告起诉那份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交付了全款,就是第二份买卖合同有效并实际履行。二是陈某及其代理人辩解说他与原告的婚姻无效,其理由是他不是使用真实身份证去办理的结婚证,主要想达到他们的离婚协议约定无效的目的。庭审期间,陈某还提起了要求确认其与马女士婚姻无效的行政诉讼。为此本案中止审理。此时原告作为一个女孩子,怕婚姻被认定无效,处于更难堪的境地,更别说维权了,想放弃本民案的诉讼。我分析了那个确认婚姻无效的案子,他根本赢不了,只能起点拖延时间的作用,我鼓励原告坚持了下来。后行政诉讼果真被法院驳回,本民案恢复审理。由于本案有良好的证据支持、恶意串通有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方的无理辩解和编造故事,不符合常理,也没有有效证据的支持; 同时,对方代理人对离婚协议的拘束力认识存在偏差。
从本案的法律知识点来讲有,什么情况下婚姻无效,非法定条件下的婚姻无效的解决途径;如何证明恶意串通的买卖合同无效、房屋登记、房产确权等。
在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的过程后,最后一审法院按照本律师起诉状的三个诉讼请求,按照原顺序,文字都无变化的全部进行了支持,案件大获全胜。当事人自然是无比的兴奋和满意。案件一审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尽管对方当事人对一审不服,上诉到上级人民法院,并更换了律师,对二审报有期望,然而主审法官的一句话让其代理人彻底明白了,转而主动要求与本方调解。这样二审调解结案。最后被告陈某主动腾出占有的房子,执行中法院下达协助执行手续,在撤销了蔡某的原房产证书后,在住建和国土规划部门的共同配合下,为马女士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马女士追回房产的诉讼目的取得了圆满的结果。如今马女士已将此房出租,等以后合适的时候售出或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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