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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代理律师是情敌,却因官司在法庭上相见了

之前,网络上一份回避申请书,引发网友热议。


一名律师代理一起案件,该起案件是一起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应该说是司空见惯,没什么惊奇的。但碰巧的是,案件的承办法官,竟是这名律师的大学情敌。



一些网友的评论也亮了,纷纷说该理由很合理。



虽然话是这么说,但是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一下,该法官能不能回避呢?这还得看法律上的回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今天就跟大家说一下回避制度

01

回避的适用对象


民诉中的回避制度指的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判和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的适用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48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02

回避的法定情形


(1)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所谓近亲属,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审判人员本人的利益。


(3)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注意,这里的“其他关系”是有限制的,即是“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


《民诉司法解释》第43条第3项、第5项和第6项对其他关系作了进一步规定,包括: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以及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民诉司法解释》第44条对此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包括:


(一)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03

回避方式


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和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回避。


04

申请回避的程序


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申请。申请时间应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民诉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05

回避的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如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实行独任制的,由审判员决定。


06

回避的效力和救济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人民法院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注意:被决定回避的人无权申请复议,如果院长决定审判长回避,这时审判长不能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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