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10月,刘某与陈某(女)、江某(女,与刘某系情人关系)事先预谋,由陈某将被害人孙某(与陈某系情人关系)约至江某家约会,然后由刘某冒充射阳县公安局治安科民警来查处卖淫嫖娼,并收取罚款,再由江某做人情同意借给孙某5万元的支票。当晚,刘某准备了一只像电警棍的手电筒到江某家,刘某对孙某说:“我是公安局治安科的,现在查到你们卖淫嫖娼,要对你们进行拘留并罚款。”被害人孙某因害怕其与陈某的不正当关系被家人得知,基于恐惧心理,借用了江某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支票给刘某作为罚款了事,次日又将5万元归还给江某。后刘某分得赃款2万元,陈某、江某各分得赃款1.5万元。
冒充警察抓嫖“罚款”应如何定性?
分歧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因为刘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
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因为刘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属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因为刘某冒充警察抓嫖,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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