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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海南行政区(副省级)——设立海南省之前的行政设置

海南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旧行政区划(副省级),1984年5月31日成立,统一管辖海口市、琼山、琼海、文昌、万宁、定安、屯昌、澄迈、临高、儋县和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及其所属的三亚市、东方、乐东、琼中、保亭、陵水、白沙、昌江县以及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

海南行政区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一级地方国家政权机关。行政区人民政府设主席、副主席,由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归广东省人民政府领导。


历史沿革

1950年,海口市升地级市;设新民县;昌江、感恩二县合并为昌感县。

1952年,划设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1955年改自治州);设东方、琼中二县。

1953年,直辖的陵水、崖县二县划归自治州;新民县更名屯昌县。

1957年,设那大县。

1958年,海口市降格划入。

1959年,撤销琼山、那大、临高、保亭、陵水、白沙、昌感七县;撤销琼东、万宁、乐会三县合并设立琼海县;撤销定安、屯昌二县,合并设立定昌县;行政区与自治州合署办公。

1960年,恢复琼山、万宁、保亭三县。

1961年,恢复定安、屯昌、临高、白沙、陵水、昌江六县;撤销定昌县;恢复行政区办公。

1984年,设三亚市。

1986年,海口市升地级市;设通什市。

1987年,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全部行政区直辖;三亚市升地级市。

1988年,撤销行政区,改设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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