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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费用不得单独收取!新修订《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布

电梯、景观等共用共有设施设备

运行维护检测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

不再由物业公司另行收取

......

8月8日

省发改委在官网公布了新修订的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

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新《办法》共五章31条,内容主要涉及物业服务费项目内涵及计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收费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三个方面。

1

根据物业性质和特点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办法》指出,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服务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办法》规定,“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2

这些费用不得再单独收取

根据《办法》,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其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实行抄表到户的,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应当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不得在物业服务费之外再单独收取相关费用。

《办法》还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3

鼓励对短时停车服务费实行优惠

《办法》鼓励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短时停车服务费实行优惠,规定“对临时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限定单日收费最高上限。”

但是对于“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等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办法》要求不得收取费用。

此外,《办法》还规定,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应当下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下调幅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来源:西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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