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黑龙江省人社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制定下发了《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21号)
明确了政策措施——
对在防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认定为工伤,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记者 于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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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趟火车几千人,为什么几十份盒饭都卖不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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