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申请人来讲,需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对于被申请人来讲,需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据此,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样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服的,其救济途径为申请复议和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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