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叶老师。
最近频繁的接到各类反馈,大部分还是投资者关于投资的金融产品踩雷之后的处理或者是理财师在销售P2P或者私募股权基金之后出现违约的求助。而今天我们主要讨论的内容,是很多金融风险的当事人,在处理维权过程中非常容易犯的一类错误。我总结之后发现,这些错误基本都在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症状覆盖之下。
在正式展开话题之前,我们先来聊聊什么是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这要从一次犯罪行为说起:
1973年8月23日,两名有前科的罪犯JanErikOlsson与ClarkOlofsson,在意图抢劫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市内最大的一家银行失败后,挟持了四位银行职员,在警方与歹徒僵持了130个小时之后,因歹徒放弃而结束。然而这起事件发生后几个月,这四名遭受挟持的银行职员,仍然对绑架他们的人显露出怜悯的情感,他们拒绝在法院指控这些绑匪,甚至还为他们筹措法律辩护的资金,他们都表明并不痛恨歹徒,并表达他们对歹徒非但没有伤害他们却对他们照顾的感激,并对警察采取敌对态度。更甚者,人质中一名女职员Christian竟然还爱上劫匪Olofsson,并与他在服刑期间订婚。这两名抢匪劫持人质达六天之久,在这期间他们威胁受俘者的性命,但有时也表现出仁慈的一面。在出人意料的心理错综转变下,这四名人质抗拒政府最终营救他们的努力。
这件事激发了社会科学家,他们想要了解在掳人者与遭挟持者之间的这份感情结合,到底是发生在这起斯德哥尔摩银行抢案的一宗特例,还是这种情感结合代表了一种普遍的心理反应。而后来的研究显示,这起研究学者称为“斯德哥尔摩症候群”的事件,令人惊讶的普遍。研究者发现到这种症候群的例子见诸于各种不同的经验中,从集中营的囚犯、战俘、受虐妇女与乱伦的受害者,都可能发生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体验。
专家深入研究:人性能承受的恐惧有一条脆弱的底线。当人遇上了一个凶狂的杀手,杀手不讲理,随时要取他的命,人质就会把生命权渐渐付托给这个凶徒。时间拖久了,人质吃一口饭、喝一口水,每一呼吸,他自己都会觉得是恐怖分子对他的宽忍和慈悲。对于绑架自己的暴徒,他的恐惧,会先转化为对他的感激,然后变为一种崇拜,最后人质也下意识地以为凶徒的安全,就是自己的安全。
这种屈服于暴虐的弱点,就叫“斯德哥尔摩精神症候群”。
从心理学上讲,这属于一种极端的处理问题心理,对于某些曾经伤害过自己人的依赖。而在金融投资的过程中,该症状一样呈现的非常明显,特别是在近年来各类金融非金融机构的暴雷事件中。可能很多人对这种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后期的处理不是很了解,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是公示:就是发通知告诉所有的受害者到指定的公安部门登记;
第二是统计:统计大家在投资过程中一共投入多少资金,收入多少收益;
第三是清理: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存续的资产和产品的底层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
最后是偿付:扣除投资者之前收到的本金,利息,再按照最后收回的资金按大家投资的比例进行偿付,这个过程中,投资者收到的利息,是算在本金范围之内的。
这其中的第二到第四步,是需要涉案公司内部的知情人高度配合的,所以公安机关一般采用的方式都是将这部分人先控制起来,强制要求他们进行配合。不过这个强制的动作,却不是随意进行的,这要求有几个条件:
第一是受害者达到一定的规模;这个规模可以参照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是涉案公司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第三是公司有明确的挪用资金行为;
第四是公司并没有具体出台处理方案。
所以,如果涉案公司主要人员没有失联,同时依然在“积极”出具处理意见,那么很多时候,公安机关是不会采取强制措施的。
此时,如果尚未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很多涉案机构,就会开始利用投资者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大力宣传以下几个内容:
第一是公安经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要收取一定的办案经费,一般是追回金额的10%-20%,这部分是从投资者的本金里扣除的,所以如果经侦介入的话,收回的资金会少很多;
第二是如果公司主要负责人被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公司会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那么就没人帮助大家清理底层资产,兑付前期产品,投资者的利益就会无从保障;
第三是公司会积极的采取兑付措施,公司的项目底层资产是安全并足额的,一般都会要求大家签订一个3-5年的延期兑付合同,公司会优先给签订合同的投资者先行兑付,而拒不配合的投资者就排在后面;
第四是对基层销售人员,如果不继续开展销售工作,那么公司就会采用清退员工,关闭职场等方式进行处理,总之让你求告无门。
其中第一条是恐吓投资者,让投资者不相信公安部门,甚至会害怕公安部门介入,实际目的是为了给涉案人员自己争取跑路的机会和时间,在实操过程中,很多投资者联名上书要求公安机关释放被抓的涉案公司高管,就是这个原因。第二条的目的和第一条类似,其实人性中本来就有畏难情绪,遇到问题,很多人第一时间都是想着逃避,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就是为了逼迫这批人履行工作职责。第三条的目的是为了造成投资者之间的矛盾,人想要团结在一起时很难的,特别是这些非亲非故的陌生人,大家都希望把自己的钱要回来,但是有人愿意签而有些人则不愿意签订,签订延期协议的人为了尽快拿到钱,就会迫使其他人也签订,其实这种协议最终都无法履行,因为不采取强制措施的话,几年之后公司早人去楼空了。最后一条,是因为很多业务员自己或者家里的亲朋好友都是公司的投资人,一旦公司职场被关闭,他们也会求告无门,所以很多人就会铤而走险的继续开展业务,或者协助涉案公司处理问题,但是问题最终还是得不到解决。
上述内容,基本与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症状吻合。
而在处理这种问题上,最好的办法就是见招拆招,相信我们的政府会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不解决就不允许不放人,同时不轻信涉案主体做出的任何保证,配合监管部门去处理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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