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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大气并非法外之地!这个私开冶炼厂的老板被判赔44万余元

近年来,随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公众环保意识的逐渐增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大幅度提升,其中占比最大的就是大气污染类公益诉讼。空气污染,我们每个人都无法置身事外,大气,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

“我的厂没有黑烟和污水排放,没有对周边花草树木造成损坏,厂房周边也没有气味,不存在大气污染。”

“我对产生的烟气进行沉降、旋风、环保袋处理后才排到空气中,已经很注意环保了。”

近日,在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江山市检察院与被告张某大气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时,被告张某在法庭上这样辩解。然而,真相却恰恰相反。

一片狼藉的冶炼厂

2018年8月7日,一辆货车被环保部门查获,车内装有为张某运送的废旧电路板12.98吨、含铜水泥球28.01吨、杂料(边角料)1.37吨。

当天,环保部门即前往张某的冶炼厂检查。工作人员到达时,冶炼厂正在生产,冶炼炉炉口上方青烟弥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烟尘仅经物理沉降后便直接排向大气中,废渣堆放在厂区外露天土地上(案发后已作处理)。

案发后,张某接到警方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经调查,2018年3月,张某未经审批,租赁了位于江山市峡口镇某村农牧场的闲置厂房用于经营金属冶炼,配建了一套金属冶炼生产线。

2018年7月20日至8月7日,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张某购买了废旧电路板60吨、含铜水泥球120吨、焦煤35吨,按一定比例冶炼铜锭出售,共冶炼出铜锭40吨左右。

被环保部门查获时,除当场查扣的8.525吨铜锭外,其余铜锭均已出售,售价平均在3万元/吨左右。

评估判赔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2019年5月23日,江山市检察院指控被告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江山市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23日,江山市法院判决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万元等。

江山市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张某污染环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于2019年6月21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经浙江省检察院批准同意,衢州市检察院指定江山市检察院向衢州市中院对本案提起公益诉讼。

2019年7月16日,江山市检察院委托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对张某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评估。

经踏勘与评估,该院认为张某在废旧电路板焚烧过程中,没有采取针对溴代二噁英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治理措施,可确认电路板焚烧冶炼导致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按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大气环境损害,线路板焚烧致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25250元,焦炭焚烧致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7641元,张某在废旧电路板焚烧过程中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为442891元。衢州市中院审理后对该研究院出具的评估结论予以确认。

近日,衢州市中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大气环境损害费用442891元,并支付评估费60000元,共计502891元。

本案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怎么确定?

虚拟治理成本是指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治理等量的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应该花费的成本,即污染物排放量与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的乘积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根据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认为张某金属冶炼厂所焚烧的废旧电路板中可焚烧的量为27吨,按衢州市焚烧类工业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基础收费标准3150元/吨,焚烧线路板过程共消耗焦炭35吨计算,生成氮氧化物307.5kg,二氧化硫273kg,按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的治理成本分别为9872元/吨、1823元/吨计算损害费用基数,并不违反规定,可以确认。

由于衢州是属于生态优良地区,被告的环境污染行为对环境影响更大,故采用环境敏感系数5作为虚拟治理成本计算损害数额,即焚烧废旧电路板的大气环境损害费用为:27×3150×5=425250元;焚烧焦炭的大气环境损害费用为:273×1.823×5+307×9.872×5=17641元。合计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442891元。

来源:衢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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