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的新闻,媒体天天都有报道,每次出了事故都会让人感叹世事无常。
今天,来到节目中寻求帮助的张先生,在今年7月遭遇了一场离奇车祸,行人深夜闯入主路,接连遭遇两车辗轧身亡,而张先生所驾驶的,就是第二辆撞击行人的车辆。一场亡人事故,两位肇事司机,作为后车驾驶员的张先生要承担多少责任?是否会被判刑坐牢?怀向阳律师、曹晓静律师将为张先生分析案件情况。
案例回顾
2019年7月20日,被雨水冲刷过的路面格外湿滑,大概在凌晨1点40分左右,司机张先生像往常一样,驾驶着单位的汽车行驶在天津市西青道的快速路上,意外从天而降。
在沿快速路第二条车道向北行驶时,张先生车辆的左前方,正常行驶的出租车突然开始减速,随即张先生行驶的车辆也开始减速,紧接着张先生发现第一车道有车辆停在那里,而自己前方地面上有一个不是很清晰的黑影,此时的张先生紧急踩刹车,可是由于路面湿滑,向右侧偏移轧到了前方的黑影。
直到车停住后,惊魂未定的张先生赶紧下车查看,才知道自己轧到了人。原来,这个行人在横穿高速路走到第二车道时,被一辆正在第二车道行驶的汽车撞上,并倒在第三车道上,而第一辆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便停在第一车道。为防止意外,这辆车的驾驶员在伤者前两三米的位置处放置了两个小盒子,但方盒子是不反光的,在下雨天很难辨识清楚。于是,就发生了文章开篇时所讲述的那一幕。
据张先生说,第一辆车碰撞行人4分钟16秒后,他驾车再次与行人发生碰撞。在这段时间里,第一辆车驾驶员只是简单的放置了两个盒子,张先生认为,提示作用不明显,盒子与伤者之间的距离也不在可以刹车的范围之内。
对于本次交通事故,交管部门经过调查后认定,第一次碰撞,行人闯入主路存在明显的过错,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司机未能及时发现行人,采取措施不当,承担次要责任;第二次碰撞中,肇事的张先生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且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主要责任,前车司机在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承担次要责任,被撞行人不承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死亡,还要承担主要责任,这一连串的打击让张先生彻夜难眠。张先生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面临巨额的赔偿呢?让我们看看怀向阳律师、曹晓静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在听完张先的陈述后,怀向阳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张先生的案件,目前主责已经明确,那么最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谁导致死亡就变得更为重要,因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仅仅需要明确责任的主次,还需要明确谁导致行人死亡。
目前根据交管部门的认定结果,死亡的行人既有头外伤也存在胸部辗轧伤,而到底是什么伤情导致的死亡没有明确答案,这也就意味着导致行人死亡的责任人无法确定,那么依据刑法中疑罪从无的原则,第一辆车的司机和张先生都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曹晓静律师认为,张先生所驾驶的是单位的车辆,事故发生时张先生是在工作过程中,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应由张先生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曹晓静律师表示,对于民事赔偿,一般在交强险之外的部分,根据责任的比例来承担赔偿比例。第一辆车是全险,并且是一百万的保额,那么在日后赔偿的过程中,不管是第一辆车的司机,还是张先生,还是张先生的老板,被民事追责的概率是非常小的。
曹晓静律师提示张先生,一定要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先生需要准备的证据,除了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之外,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的流水以及在事故发后张先生与公司老板沟通时的电话录音,或者短信及微信的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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