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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朋友圈微博再不要随意说话或买卖商品,或涉嫌犯罪

微信、微博是成为最常用的交流平台,微商也因操作方便,在朋友圈中买卖商品以渗透在我们生活当中。那么朋友圈、微博可以随意发表言论,买卖产品吗?

2018年9月27日,袁某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麻烦认识刘某的看到了帮我骂她三句傻逼,并且告诉她,我目前在‘农村’过的比她妈都好。在背后嚼舌根是个大学生该干的事吗?这么没品谁教的,穷酸劲。麻烦看到的摆到她面前让她看到,没有联系方式不好骂”的内容。刘某将袁某诉至法院,要求1.停止侵害,删除微信朋友圈中污蔑及攻击原告的内容;2.判令袁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刘某名誉,要求袁某在大河报或同等级别报刊上发表公告对侵害刘某名誉的举动道歉,及在微信朋友圈发表公开道歉且至少持续一周时间;3、判令袁某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袁某在作为公众媒介的微信圈公开传播侮辱、谩骂刘某的信息,在其传播的人群中不乏与刘,某相识之人,无疑会产生公众对刘某评价降低的不良影响,损害了刘某的名誉。最终裁判袁某侵害刘某名誉权成立,袁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删除涉诉侵权的微信朋友圈文字,并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天发表向刘某的致歉声明,为刘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发表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郑州市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袁某负担。袁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对他人的名誉都有尊重的义务,不得用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朋友圈造谣传谣可能涉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朋友圈售卖违反法律规定的产品,如高仿烟,没有相关证书即销售产品,涉嫌刑事犯罪。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非经营罪。

不仅仅是朋友圈,只要是公开发表言论都不能发表:

1.针对性侮辱、排榜言论;

2.随意公开个人具体信息;

3.造谣传谣;

4.发表国家机密或其他单位未经允许公开的信息;

5.非法组织民间活动;

6.撒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教唆犯罪;

7.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8.虚假广告;

9.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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