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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各地宗教均视高利贷与偷窃无异?



上帝、自然、理性、所有圣典、所有法律、所有作家、所有博士、所有大公会议都反对重利。哲学家、希腊人、拉丁人、律师、牧师、天主教、异教徒,不同国家说各种语言的人们,均视高利贷与偷窃无异。

——罗杰·范顿(英国牧师,曾参与钦定版《圣经》的翻译工作),1612年

有关借贷的律法


收取利息一直被视为工业革命之前全球历史第二悠久的行业,但它损害大众福祉,违背人们应该互助、互爱的道德观念,和其他被社会排斥的行为根本就是一丘之貉。宗教准则认为它和卖淫嫖娼、纵火谋杀一样罪大恶极,不过,世俗社会对它倒是睁只眼闭只眼。


中世纪时,放高利贷者常常挤在城镇贫民区,就像妓女总聚在红灯区一样。

绝大多数古代和中世纪评论家、作家一批判起高利贷来,就免不了要把《申命记》(Deuteronomy)搬出来。书中提到:“万不可向兄弟姐妹放高利贷;不论是金钱、食物或任何东西,利滚利皆不可取。”“若为生人故,此举可取;若为手足者,万万不可。上苍圣主将庇佑其子民苍生,不论身处何方,紧握手中物。”不过,此处的“手足”不是泛指,而是特指同一氏族的成员,也就是说,犹太人可以对非犹太人收利息,但不能对同族的犹太人收利息,后世称之为“申命记双重标准”。


《诗篇》(Psalms)里也有类似的警戒训示。“上帝之民,不可放贷收利,亦不可剥削无辜。若有此行径,将遭上帝遗弃。”这些教化,尤其是关于借钱给自己族人的训诫,成了古代和中世纪家庭手工业最普遍、最古老的基石。

在罗马的法律体制中,声名赫赫的《十二铜表法》试图用法律来约束贵族和平民的借钱行为。一般是贵族借钱给平民,然后平民哭天喊地抗议缴利息。罗马历史中不乏禁止或控制利息的故事。公元前450年,在一次十人大公会议(Decemviri)上出台了一个法案,规定“任何人不得以超过1/12的比率收利息” 。按照公元前695年努马·庞皮留斯(Numa Pompilius)推行的《十二月历法》,即法定年利率为8.33%,而按照18世纪孟德斯鸠(Montesquieu)的计算,即月利率为1%。不过这或许有些夸大其词,因为绝大多数贷款都是一个月。


拉丁文的usura指代单利,usurae usurarum(利滚利)则是复利,罗马法中将后者称为anatocismus,这是大约公元前51年西塞罗从古希腊语的“利上加利”引入拉丁文的一个术语。

教义和借钱的纠葛

古代和中世纪对借钱收息的态度根源在于时间。现代社会几乎都认可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提出的基本教诲,即“时间就是金钱”。然而在罗马帝国末期以及中世纪,乃至文艺复兴时期,时间都被认为是上帝恩泽人间之物。换言之,时间是公共财产,不能在个人之间买来买去。


按照时长而收取金钱有违道德伦常,这一提法的创始人是早于阿奎那的法国神学家兼哲学家威廉·欧塞尔(William of Auxerre)。他认为,凡夫俗子不可算计上帝的恩赐。在宗教改革之前,罗马教会(Roman Church)是上帝在西方世界唯一的代言人,所以一切都由它说了算。从无到有创造东西,那是上帝的权力,而不是一个金融界小妖所能做的事;借钱收息是藐视上帝和教会的罪行,不容姑息!然而,这里忽视了一个事实,即当时的宗教机构正在大摇大摆地收取和支付利息,而且数额可观。

君士坦丁将基督教推崇为官方宗教之后两百年,在查士丁尼一世(Justinian I)的统治下,东罗马帝国迎来了新的黄金时期。国王委任一群律师广泛审阅已有法律,并根据时事所需进行了调整和编纂,颁布了三部法律,分别是《查士丁尼法典》《国法大全》(Digest)和《法学阶梯》(Institutes)。


其中,534年汇编完成的《法学阶梯》是一部教材,也是当时最全面的罗马法律文件。收取重利被归在“用益权(usufructs)”一类中,意思是非合法继承人企图占有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简单地说,就是坐享他人的财富和劳动。但是,对用益权的描述却是:使用并获取非本人财产之利益,但未对该财产造成实际性损害。这听起来好像把收取重利视为合法行为了。


书中还明确,以高利率收取利息,只要未破坏原来的资产或抵押物,均获允许。该书秉承了古代和中世纪的思想,认为可以收取利息,但不得伤害借方,不得危及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在当代,偿还行为不得让借方破产。不过,借钱利率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要看钱是借给谁的。一般说来,借给普通个人的话是6 %,借给商人的话是8%。同时,依照各地区的情况、金钱的用途,利率也会有所变化。但无论如何,严禁利滚利。当然,有人搞复利,不过不会在贷款合同上写明,美其名曰“保护借方”。


牧师不得放贷收息的禁令一直持续到9世纪。800年的圣诞节,教皇利奥三世把皇冠戴在查理头上,宣布他是罗马人的皇帝,德国历史上的第一帝国神圣罗马帝国(Holy Roman Empire)登上历史舞台。在三个多世纪前被毁灭的西罗马浴火重生,由基督教王朝执掌,而君士坦丁堡的东帝国被孤立,不再被西欧人视为名副其实的帝国。查理大帝抓住机遇,将两大古老势力连为一体,政教合一,他自己则肩负起国王的职责,有权决定教会及民间事务,借贷自然也归他管。


为巩固政权,查理大帝朝意大利进军,打败了伦巴第人——这支日耳曼氏族自6世纪查士丁尼逐渐衰落时便一直占据着意大利北部。最早进入意大利的伦巴第人并不是基督教徒,他们信奉阿里乌主义(Arianism),这与当时罗马教会的教义背道而驰。


在体验了《查士丁尼法典》和《狄奥多西法典》的苛刻之后,他们着手编撰自己的法律,对待借贷行为的态度极其开明,例如:“某人向另一人借钱,并达成协议,如果债权人要求五年内还钱,而债务人无力偿还,则协议必须延长至十年;如果要求十年内还钱但无力偿还的,债务人可要求延长至二十年;如果地方首领或法官提出偿还要求,协议得到证明,则债务人或其后代应当偿还。”“如果十年之内协议未获两次延期,且首领或法官未在二十年内明确提出要求,则之后债权人不得再提此事,无权起诉债务人,除非遭监禁。” 如此人性化地对待债务人,或许是受了细致入微的罗马法律的影响,较之查士丁尼之前的法律,仁慈太多了。


这或许是因为伦巴第人的社会并不是以金钱经济为基石的,结构相对简单,和罗马比起来,似乎还处在原始阶段。


和教皇大利奥及查士丁尼一样,查理大帝也将借钱收息的禁令从神职人员扩展至普通信徒。


再后来,在关于借钱的教会文件中,人们把收取利息与偷窃相提并论。这些文本出现的时间与欧洲贸易复兴相吻合,这无疑对贸易的全面发展构成了严重的阻碍,不过也恰是因为这种复苏,引发了有关借贷的新争论。丰盈可观的借贷利润充满了诱惑,实在令新兴商界人士难以抵抗,从而促进了中世纪末期和文艺复兴初期银行机构的发展。


商人通过正常交易累积财富,并逐渐发现,比起正常商贸行为,放贷更能赚钱,于是乎借钱开始流行起来。富裕阶层花钱享受的自由时间更多——古希腊人称为享受闲暇——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比起辛苦劳作糊口,提供金融服务能够创造出更多的闲暇,不论是在中世纪还是在现代社会。自罗马帝国鼎盛时期以来,还没见过这么多商人可以随心所欲地探索新领域。种种现象令拥有无上地位的教皇坐立不安。


素材来源:《借钱:利息、债务和资本的故事》

图片来源:C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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