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为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即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派遣期限届满,没有新的派遣岗位时,也必须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其标准为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就延长了劳务派遣期限较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串通规避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情形规定的行为。
【实务争议点】
如果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否应视为未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能否据此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期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并非导致整个劳务派遣合同无效。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合同期限属于必备条款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应属于部分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者不能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上述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对此,《劳动法》中有原则性的规定,第18条界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即违反法律、法规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构成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是无效合同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无效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是因为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所以签订的合同无效。它的法律责任分为如果是用人单位的错误,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如果是劳动者的错误,对于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且扣除赔偿费后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概念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它的法律责任分为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很明显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二倍工资;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劳务派遣合同期限违法,不能简单视为劳务派遣合同无效,劳动者不能主张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sokankan.com/article/18223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