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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和检察官为什么要和犯罪嫌疑人讨价还价做交易?有好处吗

 


昨天的文章里讲到了米兰达警告,米兰达警告要求警方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告知嫌疑人其享有沉默的权利,享有在审讯中和审讯前请律师在场的权利,告知嫌疑人如果其请不起律师的话,法庭会为其指派一名律师。

  

  图为米兰达

  米兰达警告的宪法渊源在于宪法修正案第5条,第五修正案的全文是: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和其他重罪的惩罚,唯在战时或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经常看美剧的朋友,可能会看到过有人在庭上或者面对审讯时,动不动就说:“I take the fifth”,意思就是“我引用第五修正案”,即“我保持沉默”的意思。

  

  这张图里的问题是:川普会引用第五条吗?

  因此,此项条文和最高法院在1966年的判决规定了下面这样一项事实:如果警方在逮捕嫌疑人时没有做出米兰达警告,那么就将视嫌疑人的口供为非自愿口供,而不能作为证据。如果嫌疑人在经过米兰达警告后,愿意自证其罪,那么是毫无问题的。因为宪法原文规定是不能强迫自证其罪。昨天的文章下有网友评论说米兰达警告导致自首这一行为毫无意义,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其原因就在于此。

  不过米兰达警告确实将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即嫌疑人自始至终保持沉默,不说话,不认罪。那么警方的侦讯将会陷入非常大的麻烦,大法官哈兰就说:“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如果没有嫌疑人的口供,很多案子永远都破不了。”哈兰所说的这个问题在当时确实是一个现实问题,不过这个问题也可以通过控罪交易来部分解决。

  控罪交易指的是检方和犯罪嫌疑人达成某种协议,犯罪嫌疑人以自愿认罪来换取较轻的处罚。大家可能会有疑问,定罪的是陪审团,量罪的是法官,这关检方什么事呢?首先,犯罪嫌疑人愿意在庭上认罪,这将使陪审团不必纠结,可以快速做出有罪判决;其次,按照惯例,法官一般都会认可检方与嫌疑人达成的认罪协议,按照协议中的刑期来处罚。这里需要注意一点的是认罪协议必须嫌疑人自愿的,而且嫌疑人的律师也会参与其中,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律师都会建议嫌疑人与检方达成协议。

  


  而认罪协议的好处有哪些呢?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控罪交易可以让警方、检方以及法院省去大量时间,提高效率;二是如果不做控罪交易,许多嫌疑人就会死不认罪,不给任何口供,那么有些案子可能真的就永远也破不了;三是美国的刑罚本来就考虑到了控罪交易,所以规定得很重,即使减轻处罚,刑罚还是很重,到头来,嫌疑人也没占到多少便宜。四是嫌疑人也会担心,如果不和检方达成控罪交易,那到头来万一检方掌握了铁证,到时想做交易都来不及了。不过控罪交易有时也会导致一些无罪或轻罪之人,因为案情复杂,担心自己说不清,不能自证无罪,而选择和检方达成控罪协议,以换取较轻的刑罚,不过这种事非常少。

  作者:寰宇大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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