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员工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还能建立劳动关系吗?这类员工因工受伤怎么办?
有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可以反推当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但该事实上,上述条文是对招用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这两类人员的用工形式的认定,并不能当然性地反推出“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结论。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故双方之间并不能建立劳动关系,此类员工因工受伤,也不应当按工伤处理,而是应按提供劳务者受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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