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亮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欧洲难民危机在2015年达到高潮。与此同时,难民问题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2016年,里约奥运会上出现了“难民代表队”这支特殊的队伍,他们不代表任何国家或地区,这在国际奥运史上属于首次,彰显了全世界对难民命运的关切
近年来,欧洲国家一直饱受难民潮的困扰,来自非洲、中东等地的庇护寻求者持续涌入欧洲——他们心目中的福利天堂。
欧洲难民危机在2015年达到高潮。与此同时,难民问题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2016年,里约奥运会上出现了“难民代表队”这支特殊的队伍,他们不代表任何国家或地区,这在国际奥运史上属于首次,彰显了全世界对难民命运的关切。然而,沉重的财政负担以及国内高涨的反难民呼声使欧洲各国收紧了移民政策,将大量难民申请者拒之门外,很多冒死抵达欧洲的难民申请者又面临着被遣返的命运。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虽未规定各国有接纳难民的义务,但要求缔约国不得将难民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在欧洲,特别是西欧和北欧,由于独特的政治传统和较为发达的经济水平,各国通常通过国内法给予难民较为优厚的待遇。然而,此轮难民潮却令欧洲各国难以招架,不少国家软硬兼施,通过各种手段让难民申请者“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不少国家因驱逐或变相驱逐难民而被诉至欧洲人权法院。11月14日,欧洲人权法院在N.A.女士诉芬兰案中认定,芬兰将N.A.女士之父推回伊拉克,致使后者在返回伊拉克后被杀害,而在此过程中芬兰未能审慎评估风险,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和第3条暗含的审慎义务。
N.A.女士的父亲1971年出生在巴格达,是逊尼派穆斯林。他在萨达姆政权时期在军队担任少校军官,一直服役到2002年。萨达姆政权倒台后,他曾在美国人开设的物流公司工作过。从2007年开始,他被伊拉克内政部聘为总监察办公室的调查员,成为该办公室唯一具有逊尼派背景的公务员。事实上,萨达姆倒台后,什叶派逐渐在伊拉克政府中占据上风。
2014年,原告之父得到晋升,负责对人权罪行和腐败问题进行内部调查。其调查对象常常涉及情报机构官员和民兵组织成员。随着什叶派军事组织在伊拉克权力体系中逐渐占据上风,他的工作也越来越危险。
2015年年初,原告之父在调查工作中与同事发生分歧,其同事是什叶派穆斯林,过去曾经是什叶派民兵组织成员。同事对其进行言语侮辱、人身攻击并威胁其人身安全。这次事件后,其同事被调至情报部门并获得晋升。
2015年2月,原告之父与其司机在离开办公室时,遭人开枪射击,但并无人员伤亡。他将枪击事件报告警察局,但发现警察并未开展后续调查。
2015年4月,原告之父再一次遭遇谋杀,在他和妻子下车几分钟后,他的汽车发生爆炸,是汽车炸弹所致。此次事件后,他们全家不敢回家,在几位亲戚家中借宿,过上了东躲西藏的生活。2015年5月,原告本人也遭遇绑架,不过她侥幸逃脱。
2015年8月,原告父亲带着他成年的儿子和原告设法逃离伊拉克,9月2日到达芬兰。原告的母亲和小妹妹仍然留在伊拉克,过着东躲西藏的生活。原告在到达芬兰一个月后就在当地结婚,并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生下两名孩子。
原告父亲却没那么顺利。
2015年9月3日,原告之父在抵达第二天即向芬兰政府提出庇护申请。
2016年12月16日,芬兰移民局拒绝了他的请求,并要将他驱逐回伊拉克。移民局给出的理由主要包括:他与同事之间的矛盾只是私人纠纷,他所声称的其同事曾是什叶派民兵组织成员也仅仅是传闻,枪击事件和爆炸事件与他的逊尼派背景并无关系。
2017年2月7日,原告之父将移民局的决定诉至赫尔辛基行政法院。后者于同年9月26日驳回他的诉求。赫尔辛基行政法院还提到,为萨达姆政权工作过的人已不再遭受系统性迫害;他在美国公司供职也已经是十多年前的事情了,不太可能因此遭受非国家行为者的迫害;枪击和爆炸事件与所谓的畏惧迫害的理由之间的联系也仅仅是申请人单方的说法。
原告之父后来上诉至最高行政法院的请求也被驳回。
在感到诉讼之路无望时,原告之父只得与芬兰当局签署自愿返回协议,以换取返回伊拉克的资金。2017年10月13日,芬兰兑现返回资金。2017年11月29日,原告之父回到了伊拉克。
原告从姨妈那里得知,他们出逃前曾借宿过的姨妈家公寓在2017年12月2日遭到袭击。此后,原告就无法与在伊拉克的家人取得联系了。
2017年12月底,原告从伊拉克邻居那里得知,她的父亲于2017年12月17日被人在街头开枪打死。原告后来获得了其父被杀身亡的伊拉克官方证明影印件。
2018年5月,原告将芬兰政府诉至欧洲人权法院。在欧洲人权法院审理阶段,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是被害人签署自愿返回协议是否意味着丧失了受害人的地位或者说他放弃了权利。欧洲人权法院认为,签署自愿返回协议并非受害人的自由意志,因为他在当时不得不面对如下选择:一方面是继续无望地被关押等待遣返,同时受到两年禁入申根区的处罚,并在遣返时引起伊拉克当局的注意;另一方面是同意返回并承担返回后遭到迫害的风险。法院认为,无论作何选择都非受害人的真实意志,因此,不能认为受害人放弃了权利。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芬兰基于《欧洲人权公约》有审慎评估推回庇护申请者之后该人可能遭受的风险的义务。欧洲人权法院指出,在评估风险时应将申请者前后提出的事实作为整体来看:尽管受害人曾经提出的一系列事实单独来看均不足以构成遭受迫害的理由,但其累积效果足以表明被推回后有被迫害的现实危险。欧洲人权法院最终认定芬兰违反审慎义务并判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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