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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所收彩礼如数返还


每日甘肃网讯 2015年6月份,四川剑阁籍男士侯某某与甘肃景泰籍女士周某某通过交友软件相识、恋爱。同居一月后,周某某认为双方在一起不太合适,遂赴新疆打工。2017年初,侯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周某某,表示要去周家订婚,周某某随之从新疆赶到侯某某四川剑阁老家俩人再次相处一段时间。期间,侯某某分别于2017年3月30日、31日、4月1日向周某某转账50000元、50000元、29900元。

2017年5月4日,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在女方周某某家里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然而,婚后不到两个月,周某某便离开侯某某到西安打工,而且不再联系侯某某,并拒绝接听对方电话。侯某某意识周某某有骗婚嫌疑,遂将周某诉至景泰县法院,要求周某某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要件和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彩礼是基于结婚目的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给付彩礼,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周某某承认双方建立婚约关系后,曾收到侯某某转账的129900元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原告认为,该3笔款项129900元均系其向被告方给付的彩礼,而被告方坚持认为,其收受的129900元,各有其用,应区别对待,其中2017年3月30日给付的50000元属于彩礼,31日的50000元属于赠与零花钱,4月1日的29900元用于承办酒席花费。

由于双方并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其共同生活情形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建立婚约关系后(即2017年5月4日后),原告侯某某为成就婚姻,将大额钱款转账给被告周某某的行为,从给付目的观之,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原告具有与对方结为夫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被告接受原告钱款的行为视为接受原告附条件的赠与,其对原告的给付目的显然是完全知悉的。由于原告欲与被告结婚的目的未能实现,被告对该赠与财物应如数返还。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2017年3月30日、31日连续两日收到的共计100000元彩礼中的80000元;法院认定原告承办酒席花费29900元,是原告侯某某入乡随俗而作出的自愿给付和自主处分行为,且被告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据足以证明确已耗费,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后,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祁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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