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小偷都是趁大家疏忽、无防备的时候下手偷东西。更有甚者,有些贼竟专挑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下手,这种贼令人深恶痛绝。12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盗窃犯罪案件定案证据审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在《指引》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在审查盗窃犯罪案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害人是否系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
该《指引》分五章三十二条。五章分别为“盗窃犯罪案件定案证据总体要求”、“盗窃案件犯罪构成要件证据审查”、“多发盗窃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刑罚适用的证据审查”、“涉案财物处置的证据审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引发《指引》的目的是什么呢?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骏告诉记者,该指引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查盗窃犯罪案件,做了一些细节上的要求,内容就是法院在办理盗窃案中,应该审查哪些证据,重点注意哪些证据等。
《指引》中要求,全省法院在审查盗窃犯罪案件中,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审查十四种证据,其中的第五种证据:“被害人是否系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证据”令人感到疑惑。为什么重点审查此种证据?偷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偷窃行为有什么不同吗?针对这个问题,张骏律师告诉记者,“如果是对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盗窃对象,那么对盗窃嫌疑人的定罪立案要求和标准会有所降低,‘两高’的司法解释是可以按照50%确定,因为这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比如有个嫌疑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一查发现这个嫌疑人的偷窃对象是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那么他偷的财物价值只要达到1000元就可以算作‘数额较大’。”
《指引》还要求,对被告人身份存疑的,应当重点审查。对此,张骏表示,对于被告人身份存疑的,证据要求也更为审慎。通俗来说,这叫“验明正身”,要避免出现冒名顶替的情况。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很高,需要审查清楚,防止发生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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