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历史 > 杀人偿命本是天经地义,但在明朝,有一种情况下杀人却不用偿命

杀人偿命本是天经地义,但在明朝,有一种情况下杀人却不用偿命

自古以来,历朝历代,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都建立了各自较为完善的律法体系,唐有《唐律》、宋有《宋刑统》、元有《元典章》,明朝也不例外,明太祖朱元璋高度重视法律的制定,开国之后,经过"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经验总结,建立了名为《大明律》的法令条例。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朱元璋将其作为教化于民、维护大明王朝长治久安的法宝,其目的是希望通过律令的教育和宣传﹐使天下百姓服从朱家王朝的统治。

常言道: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是在明朝,有一种情况下杀了人,是不需要偿命的。

据《大明律》规定:

“凡妻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也就是说,在明代,法律允许本夫捉奸,且在捉奸当场可以全部杀死奸夫淫妇而不用论罪,如果只杀死奸夫,淫妇也可由丈夫任意处置,卖掉都可以。

这样的规定,是朱元璋重典治国政治理念的具体体现,实际上,通奸本质上就是一种背叛行为,而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最不能忍受的就是不忠与背叛,因此,有这样的律法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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