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法条相关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此罪的基本犯。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的规定,具备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8)严重超载驾驶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如果肇事情节轻微,负事故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逃逸,不能仅看其是否离开事故现场,关键是看肇事人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两个特征。如果肇事人事故发生后拦截车辆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并立即报案在医院守候等待公安机关的审查处理,虽然离开了事故现场,也不属于“肇事后逃逸”。反之,如果肇事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跑的,或者虽然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却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的,构成逃逸行为。逃逸发生的时间界定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的这段时间。如若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又实施逃离现场行为的,可依法追究其逃脱行为的责任,而不再认定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
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包括必须以逃逸行为的存在为前提,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肇事者或其他人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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