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除了美观结实,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空气质量的重要性。帅先生在和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时便约定了空气质量必须达标。因装修公司违约,海淀法院近日判令其返还部分装修款3万元,并赔偿帅先生因不能入住而产生的房屋租金5600元。
帅先生说,去年7月16日,自己委托被告装修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签订一系列合同,其中约定: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的标准执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装修公司应进行综合治理,因综合治理造成的工程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室内空气质量经综合治理仍不达标且确属装修公司责任的,帅先生有权要求装修公司返还不达标工程涉及的工程款……
工程交工后,双方共同委托了环境评价中心对房屋的空气污染进行检测,采样后,得出所有房间室内空气中的TVOC浓度均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帅先生联系装修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对于污染物进行综合治理,但对方表示放一放就好了。
当年10月8日,双方再次委托检测技术公司对房屋的空气污染进行检测,这次,客厅及次卧的TVOC浓度仍然超标。装修公司再次拒绝治理,并拒绝第三次对房屋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为此,帅先生提起诉讼。他认为,装修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自己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而且,由于装修公司违约导致房屋长期无法居住,应赔偿自己额外支出的房屋租金损失。由于污染原因,现有房屋不符合居住条件,需将现有装修全部拆除,并重新进行装修,装修公司应赔偿装修损失。
装修公司辩称已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装修义务,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是因为检测密闭时间有误,拒绝帅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两份检测报告均属于国家标准,所以装修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第一次检测后显示空气质量不达标,装修公司未依约进行综合治理,在第二次检测后仍显示空气质量不达标,所以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鉴于涉案房屋两次检测显示的TVOC不达标情形并不严重,第二次检测仅剩客厅和次卧的TVOC存在轻微超标情形,且帅先生家属已于2018年11月初入住涉案房屋。因此,帅先生要求返还全部装修费缺乏依据。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酌定装修公司返还帅先生工程款3万元,并支付相关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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