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赦之争”,律是法律的意思,赦是皇帝赦免的意思,也就是法律和皇权发生了冲突,“律赦之争”是我国北宋政治历史上比较著名的一个事件!这个事件是一女子因杀人的案件而引发的北宋旧党和新党之间的争斗,牵扯到了历史上两个比较著名的人物——王安石和司马光,而司马光通过“律赦之争”,也为他自己的人生画上了一个大大的污点!
要说这“律赦之争”,我们就要先说引发这场“律赦之争”的案件:熙宁元年,山东登州有一位十三岁的少女,名字叫阿云。在这一年阿云的母亲去世,使阿云成为了一个孤苦无依的孤儿,依照当时的礼法,母亲去世,阿云要为母亲守孝,婚假一类都是不被允许的。但是阿云的叔父却因为贪图钱财,不顾阿云的个人意愿和礼法规定,硬是将阿云卖给了同村的一个老光棍韦大为妻。
韦大已经四五十岁了,最主要是韦大不仅长得十分丑,而且脾气很坏。阿云当然是不愿意嫁给韦大,可是叔叔已经收了聘礼,而且威胁阿云必须要嫁给韦大,于是阿云决定暗地里杀掉韦大。于是,在一个夜里,阿云趁着韦大熟睡之际,拿着刀子朝着韦大一阵乱砍,但因为是女孩子,而且年龄太小,对韦大几乎没有造成什么伤害。
韦大第二天便去告官,说阿云要杀他。阿云没有逃跑,而是去自首,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知县审理后认为阿云的罪名属于谋杀亲夫,根据大宋律法,判处死刑,然后上报知府许遵。
知府许遵看了卷宗后,提出了意见:根据大宋律法,为父母守孝期间,婚约是无效的,而且阿云属于被叔叔逼婚,她自己也不同意这门亲事,所以说阿云不是韦大的媳妇,那也就不算谋杀亲夫,只能算故意伤害罪,而韦大受伤也很轻,所以最多也就是坐几年牢就行。
虽然许遵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但涉及杀人,就把该案件上报到了大理寺和审刑院,但大理寺和审刑院最终给出的结果是:阿云虽然不是韦大的妻子,但是她属于谋杀,所以应当处死。恰在此时,皇帝宋神宗发布了一道命令,意思是审讯犯人的时候,没有用刑罚,犯人自动认罪,这样的话,按照自首对待,并且依照谋杀罪行降低两个等级论罪。许遵于是以皇帝的诏书为由,向刑部申诉,然而刑部根本不理皇帝的诏书,依然要维持死刑。恰在此时,许遵被调往大理寺担任大理寺的一把手,就这样,阿云被改判为有期徒刑。
阿云被改判为有期徒刑,结果那帮吃饱了饭又没事干的御史们就不乐意了,他们跑到皇帝那里,状告大理寺一把手许遵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皇帝听了御史的告状后,就把案件交给了此时的宰相王安石和司马光,但王安石和司马光两个人的意见完全相反!
王安石认为皇帝已经下了诏书,应当有期徒刑,司马光认为法律面前,皇权也不行,必须得判死刑。两个人在朝堂上吵的不亦乐乎,谁也无法说服谁。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原因是司马光是保守派,理循旧法,秉承祖制,主张“无为而治”。而王安石是改革派,锐意改革,此时正在推行“一条鞭”法,想方设法为大宋收税,充盈国库。此时宋神宗正在推广王安石的变法事项,而修改法律是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皇帝的旨意可以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变更,这是变法的基础,而司马光是反对变法的,因此极力阻止皇权对法律的更改。
司马光和王安石是政敌,两个人相当的不对付。他们两人的政治主张,相差十万八千里。彼此都认为对方的执政方针荒谬至极。彼此都觉得自己比对方高明,比对方正确,比对方更了解国情。所以在争夺权力的过程中,两人丝毫都不客气,用各种手段,向对方痛下杀手。
最终宋神宗发怒了,直接下诏书,阿云罪不至死,改判有期徒刑,案件到此结束,谁也不得再提及此事,斗争的结果是王安石获胜,司马光从宰相宝座上被赶了下来。
然而事情还没有结束,俗话说风水轮流转,正所谓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宋神宗驾崩后,宋哲宗继位,再加上王安石强力推行改革,不仅触动了皇亲贵胄的利益,也招致地方官的强烈不满,朝野一片骂声,逢朝必有弹劾。“曾参岂是杀人者,一日三报慈母惊”。宋哲宗天天听到有人说王安石的不是,终于失去了耐心,将他就地免职,重新任命司马光为宰相。
结果司马光成了宰相,上台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十七年前的阿云杀人案又翻了出来,此时的阿云已经三十岁了,早已嫁人,成为别人的妻子和孩子的母亲。司马光把阿云下狱,最后以谋杀亲夫判了死刑。
司马光十七年前在王安石面前输掉的官司,总算是赢了回来,但是也为他的人生画上了一个大大的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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