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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这些保证金不用交!涉企违规收费清查中

说起保证金

有不少企业吐槽

“保证金太多,负担太重”

也有创业小白表示

“七七八八的保证金,搞不懂啊”


合法的保证金能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是有必要的

不过为了减轻企业负担

国家多次出台政策

取消、降低了多种保证金

然而有些单位部门

却没有把政策落实到位

还在收取已经取消的保证金!

违规收取保证金绝对不可以!


金华全面清查违规收取保证金行为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优化营商环境,落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举措。4月初起,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抽调县市精干力量,分4组共派出182人次,围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各类保证金、转供电价格、小微企业收费减免政策落实、物流领域收费6个方面,组织开展对市本级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查出违规涉企收费金额为2656.1163万元,其中涉嫌逾期未退还各类保证金(押金)约1902.2万元。


合法的保证金要按规定收取

明明已经取消的保证金

如果还被要求交纳

您有权说“不”!

查处哪些涉企违规收费问题?


本次专项行动,共查出包括逾期未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服务(设备)等各类项目保证金、收取在软件开发、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等项目中质量保证金,以及装修保证金等二十多项涉企违规收费问题。



还有哪些保证金已经取消、降低?

安哥给大家梳理部分利民政策


保证金

一、《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 355号)

1、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2、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要严格落实到位,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3、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 99号)

国家和省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一律取消;各地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的形式缴纳保证金。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 49号)

1、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2、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3、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 138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2、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五、《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 48号)

适当降低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比例。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巩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成果,对于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企业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 100号)

1、除建筑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行业其他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各地要根据企业的主项资质类别、等级合理确定保证金缴纳金额。原则上,总承包企业的最高缴纳金额不超过12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超过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超过30万元。鼓励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缴纳,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 39号)

进一步降低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比例。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

八、《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设行业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2019] 1号)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设区市统筹,并可以用保证保险的形式缴纳。对于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于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人工费的分账支付比例。

九、《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 142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1、《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明确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存储。

2、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





来源 | 金华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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