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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开庭|欠款160多万,卖了房却不还钱,获刑四年六个月

他欠下货款160多万元

经法院调解后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但他却失信了

没有足额如期还款

不仅如此

卖了房子获得房款160多万元后

没有第一时间还钱

却忙着转移财产

一次又一次失信

最终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

获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

10月30日上午

石狮法院林明容院长担任审判长

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执案件并当庭宣判

到目前为止

这是我院判决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

刑罚最重的一件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因与张某的买卖合同纠纷被诉至我院。同月21日,经我院主持调解,李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张某申请解除对李某名下的位于晋江市东石镇某处房产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李某则分期偿还张某货款164.9万余元。我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并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

后因李某未按上述民事调解书的要求足额如期还款,张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并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李某的财产,于同月22日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于同年6月12日要求福建省晋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封登记在李某名下的位于晋江市东石镇某处的房产,并于同年8月11日现场查封了该房产。

2018年8月21日,蔡某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其向李某购买了上述房产并已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为由,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经查,李某已于2017年12月20日将其该房产以16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蔡某。而后,李某仅偿还了张某1万元,其余款项均被其用于其他用途,导致我院依法作出的裁定无法执行。2019年3月5日,李某到石狮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投案。


判决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生效的调解书所作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瞒、转移财产共计162万元,致使裁定无法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达25万元以上,同时比例占执行标的额的30%以上的,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瞒、转移财产达162万元,基本上占到了执行标的100%,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莫失信,失信必被罚

心存侥幸

试图逃避执行

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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