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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嘉靖朝一起冤案,看明代司法制度:权力说了算?还是法律说了算

古往今来,伴随着司法制度的诞生,冤假错案也一直触动大众的神经,无论是达官贵人,还是普通老百姓,对于冤案都非常关注,因为这不仅是对当时司法制度的挑战,更可能给受害者、受冤者以及司法官员带来灭顶之灾。

下面我们要说的这起案件,就是发生在明代嘉靖时期的一起冤案,其中牵涉到被害人及其儿女、疑犯及其母亲、东厂、刑部相关人员。同时,它也是一起传统司法体系与明代特有的厂卫司法体系相碰撞的案件,其中还有隐秘的东厂“打桩”,也就是暗探卧底出没,让整件事情的真相更加扑朔迷离。

到底是冤枉?还是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或是东厂番子们栽赃陷害?

在正直司法官员的努力下,这起案件隐匿的事实被查清,但正义并未被伸张,基于种种考虑,嘉靖皇帝最终还是处斩了疑犯,并将为其翻案的司法官员逐一问罪,连勇敢揭露真相的女证人,也落了个悬梁自尽的下场。

各位观众老爷们,请随元二一起,走近这件冤上加冤的张柱杀人案。

  • 一、基本案情

嘉靖八年的某个夏日,北京城西斜街上,发生一起杀人命案。

一个名叫张柱的水鲜贩子(专门贩卖水里的鲜货),在前往后海捕捞鲜货的途中,发现一具女尸,惊慌之中他丢下萝筐和镰刀逃走,回到家里也不敢跟家人说。

很快,一群东厂差役找到张柱家里,将他带走。原来,张柱踩到现场血迹,一连串的血脚印自然将官差吸引到家里来,而现场散落的镰刀更是成为力证他是真凶的证据。

在东厂的牢房里,张柱极力辩白自己不是凶手,只是个无辜路人,但当值的理刑百户李青不管这么多,严刑逼供无果后,直接以张柱杀人结案。

不过,东厂并非主管刑名的司法机关,按照规定,他们仍要将案件转给刑部处理。当然,在东厂人眼中,自己已经下了结论,刑部只是走个程序,结果不会改变。

事情似乎到此为止,但几天后,张柱的母亲与死者的女儿张秀萍,一起到刑部喊冤,原来,张秀萍力证,母亲被杀的头天晚上,张秀萍的哥哥张福与母亲发生激烈争吵,凌晨时分,张秀萍发现母亲和哥哥都不见了,家里祖传的玉佩也失踪,她正着急的时候,哥哥张福回来了,一身血衣,却任凭妹妹怎么问话,都不吭声解释。

张秀萍结合种种迹象,推断是哥哥杀害了母亲,又得知张柱被冤枉是凶手,出于同情和为母亲复仇的想法,她答应了张柱母亲的请求,二人一同去喊冤。

刑部主办此案的是郎中魏应召,他迅速发现几个疑问:一是“凶器”镰刀无血迹;二是“疑犯”张柱衣服无血迹,鞋上血迹也非新鲜血液,而是略微凝固的血块;三是死者为何半夜出现在巷子里,又被早起的张柱撞见。

经调查,魏应召还发现,死者之子张福在事发当天,曾将一件东西扔进后海,恰好被一采藕人看到,经打捞,张福扔的是一柄牛耳尖刀,刀上带血。而且,死者被杀的当天下午,亨盛当铺收到张福卖出的一枚玉佩,正是张秀萍所称,失踪的那枚祖传玉佩,刑部差役也在当铺找到了玉佩的当票存根,确认属实。

原来,事件真相是张福在赌场输了钱,便想将祖传玉佩拿去典卖,母亲不肯,二人发生争执,张福抢了玉佩逃走,张母随后追出,却被儿子杀害。

  • 一波三折

按照正常情况,此案张柱是冤枉无疑,张福弑母的证据确凿,理应承担责任,何况还有张秀萍、采藕人、当铺伙计等指控,连张福自己都承认了杀人事实,应是铁案才对。

然而,刑部办案人员魏应召却犹豫了,一时不敢作决定。恰在此时,又传来消息,张福身份特殊,他虽然是个底层混混,却是东厂“打桩”,也就是今天所说的“线人”,是东厂埋伏在民间的情报人员

而张福的上线更巧,正是当时东厂负责办理本案的理刑百户李青。

魏应召要替张柱翻案,不仅是打了东厂的脸,更是动了东厂的人,他将要承担的风险将非常高。

那么,为什么作为一名刑部官员,魏应召竟然惧怕东厂,不敢轻易改变东厂的审查结果呢?在明代司法体系当中,刑部、东厂又各自处于什么位置?

要回答这些问题,还要从明代司法制度说起。

  • 二、传统与特殊并行的司法制度

众所周知,明代厂卫制度发达,对整个帝国的统治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明代许多皇帝都沉迷于厂卫组织,在一些重案要案中,厂卫甚至完全取代了传统的司法系统,成为皇帝贯彻自己私欲的专政组织。

  • 传统的司法系统

明代的司法系统被称为三法司,中央三法司也就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这三个司法机关,而地方上也有省、府、县三级司法机构,对应中央三法司的职能,处理地方司法事务。

《明史·刑法志》中记载:“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从这段记载来看,三法司当中,刑部是初审机关,大理寺进行复审,都察院则是中央监察机关,对百官行为及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也就是说,刑部类似今天的公安机关,同时分担了部分一审法院的职能,可以定罪、量刑;大理寺则是二审法院,负责案件复审,行使审判职能;都察院更像监察委。

当出现重大疑难案件时,皇帝下诏由三司会审,也就是三个中央司法部门的一把手同时到场审案,以确保案件公平公正。

因此,在本案中,刑部就承担了案件的侦查及初审工作,当魏应召将张柱无罪、张福弑母应凌迟处死的判决呈送给嘉靖皇帝时,却惹了大祸。

嘉靖皇帝大怒,斥责刑部妄出人罪,刑部郎中魏应召草菅人命,即刻将其撤职,逮捕入狱,听侯发落。

本案则交由三法司会审,务必查实清楚,审讯明白。

这一通骚操作,让所有人都震惊了!

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杀人案,既不是谋反谋逆,也没有危及国家政权,甚至也没有太多疑点,竟然要动用最高级别的司法程序,劳动三法司的一把手共同审理案件?

朝臣们都从中嗅到了不同寻常的味道,一个个静默不言。连刑部尚书、大理寺卿,也就是这两个部门的一把手,都纷纷推说身体抱病,逃避审理工作,最后只得由都察院右都御史(副职)熊浃来主持会审。

为什么刑部的判决会被嘉靖皇帝否决?原因就在于,早在刑部结案判决书呈送之前,东厂理刑百户李青已经向皇帝上了密奏,诬陷张柱是因与被害人之女张秀萍通奸,奸情被发现后恼怒杀人,因此张秀萍愿作伪证,反称自己哥哥张福杀人。刑部郎中魏应召收受贿赂,栽赃“无辜市民”张福。

厂卫制度兴盛于明朝始终,从朱元璋设立锦衣卫开始,这种游离于传统司法体系以外的特殊司法系统,就一直挑动着大明官员、士大夫的神经,不可否认,厂卫的统领中,有善良正直之辈,在他们当权的时代,厂卫组织可能成为司法部门的有力辅佐,起到监督司法公正的作用。但更多的时候,却是厂卫飞扬跋扈,粗暴干涉司法权,甚至干出罗织罪名、诬陷忠良的勾当。

明末思想家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阉宦》中提到:“汉、唐、宋 之奄宦,乘人主之昏而后可以得志。有明则格局已定,牵挽相维。”

在君主昏庸的情况下,厂卫们往往欺上瞒下,蒙蔽皇帝,利用自己情报机构的便利,选择性向皇帝汇报情况,影响皇帝判断。

  • 那么,什么是厂卫制度呢?

厂指的是东厂、西厂及内行厂。卫则指的是锦衣卫。

洪武年间,朱元璋为巩固子孙后代的帝位,大杀功臣,制造了李惟庸案、蓝玉案等惨案,为进一步加强自己的专政统治,朱元璋改仪莺司为锦衣卫,将其打造成为一支直接隶属于皇帝的亲兵,掌握着侦查、审讯、监督审判等司法权力。

锦衣卫杀人无数,经常法外施刑,是朱元璋诛灭异己的一把利刀,他用这把刀的同时,也同样看到这把刀的可怕之处,当他诛杀功臣的目的达到后,便废除锦衣卫,将司法权力重新还归三法司

《明史·刑法志》中记载:“(洪武二十年)后悉焚卫刑具,以囚送刑部审理。二十六年,申明其禁,诏内外狱毋得上锦衣卫,大小咸经法司。”

也就是说,朱元璋本人是深刻认识到锦衣卫这种特殊机构对司法制度的冲击和挑衅,如果长此以往,必然形成大患。

不过,朱元璋的高瞻远瞩并没有得到儿孙贯彻,他的儿子朱棣造了孙子建文帝的反,自己登基当皇帝,为了巩固这一非法得到的皇位,朱棣重新启用锦衣卫,随后设置东厂,东厂、锦衣卫同样享有侦查、缉捕、审判、监察等司法权力,形成明代特殊的非传统性司法组织——厂卫机构。

成化年间,宪宗再设立西厂,几年后被废,正德年间复开,再被废。

除此外,还有内行厂,也是厂卫机构中的一员小弟,不过名声远没有东西厂以及锦衣卫响亮。

《明史·刑法志》中记载:“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未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官竖之手,良可叹也。”

正因为厂卫机构是隶属于皇帝的心腹机构,他们虽无司法之名,往往由皇帝信任的侍从、太监等担任首脑,但实际行使着司法职权,甚至比普通司法机构更能上达天听,拥有密奏的权力。

与其说厂卫制度冲击着传统的三法司的司法权,不如说厂卫的膨胀,不过是皇权的扩大,是皇帝个人意志与司法官依法办案的冲突,是人治与法治的较量。

  • 三、结局

本案中,东厂的处理意见,与刑部主审官的处理意见,截然相反,嘉靖皇帝采纳了东厂意见,但仍将案件交由三法司会审。

这次的主审官员熊浃,也是嘉靖皇帝的心腹之一,深受信任,他当然明白嘉靖的意思,是想定张柱有罪,而放过真凶张福。

但案件证据确凿,张福的确是真凶,他该如何回复皇帝?最终,熊浃选择了尊从司法官员的本心,如实回报,同时建议将此案人犯、证人等再行会审。

简单说,熊浃没有下结论,只是如实向皇帝回复案件情况。

嘉靖皇帝这下明白过来,案件的确是搞错了,但东厂代表着皇帝行事,皇帝能出错吗?皇帝不能错,东厂当然也不能错,于是熊浃也被免官,别由部侍郎许赞主持再审。

另外,本案还有一处隐情,根据《明史》记载,疑犯张柱曾是武宗皇后夏氏家的仆人,嘉靖皇帝非常忌讳孝宗、武宗的后家,因此想要杀掉此人。

我是你堂哥,你欺负我老婆?

《明史·熊浃传》记载:“京师民张福诉里人张柱杀其母,东厂以闻,刑部坐柱死。不服,福姊亦泣诉官,谓母福自杀之,其邻人之词亦然。诏郎中魏应召覆按,改坐福。东厂奏法司妄出人罪,帝怒,下应召诏狱。浃是应召议,执如初。帝愈怒,褫浃职。给事中陆粲、刘希简争之,帝大怒,并下两人诏狱。侍郎许赞等遂抵柱死,应召及邻人俱充军,杖福姊百,人以为冤。当是时,帝方深疾孝、武两后家,柱实武宗后家夏氏仆,故帝必欲杀之。”

也就是说,嘉靖皇帝的本意就是杀张柱、放张福,即使案件真实情况是张柱无辜、张福弑母,他并不在乎这一点,更不愿意认错打脸。

  • 最终结局

真凶张福无罪释放,张柱被判斩立决,张秀萍杖责一百,后悬梁自尽。

原审刑部郎中魏应召被发配云南充军,原都察院右都御史熊浃被革职罢官,作出糊涂判决的刑部侍郎升官至吏部尚书、后官至内阁大学士。

另外两位为本案仗义执言的给事中,挨了廷杖,又被贬作驿丞,付出与王阳明一样的惨痛代价。

在古代皇权至上的背景下,司法制度固然完备,却终究抵不过皇权的干涉,以及代表皇权的厂卫制度冲击。想要改变这一切,须从根子上做起,限制皇权才是司法发展的必然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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