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 王洪智
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工人张某受雇于蒋某安装护栏,约定工资每天200元。工作完成后,蒋某为张某出具欠薪单,并拖欠13000元劳务费迟迟未给。据了解,该工程的承建单位为A工程公司,该公司将工程中护栏安装工作分包给了B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将护栏安装工作分包给了丁某,丁某又转包给了蒋某。张某向蒋某讨薪未果,遂向黄岛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蒋某、丁某、B公司分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劳务费13000元;判令被告B公司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补充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查明,丁某、蒋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丁某称蒋某承包焊接部分劳务费为80000元。原告系被蒋某雇用。蒋某分别于2016年11月、12月向被告丁某出具收条,分别证明收到人工费80000元、12000元。2016年12月,被告蒋某向原告出具欠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丁某、B公司分公司是否应对本案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原告受雇于被告蒋某,蒋某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劳务费13000元,自当由蒋某承担付款责任。但本案被告丁某、B公司分公司已向蒋某支付了劳务费。无证据证明存在欠劳务费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丁某、B公司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对此,黄岛法院于2018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劳务费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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