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查宇东、金霞霞
昨天,最高院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想必在各位朋友圈刷屏了。天鸿第一时间整理了相关材料,帮助大家深入了解该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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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法院网)
决定内容主要是对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率的规定作了两处调整:
01 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24%大幅下调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本月LPR的四倍为15.4%;
02 原《民间借贷规定》规定的年利率24%-36%灰色地带不再存在。
可以通过以下表格来清晰了解本次调整:
关于新规,天鸿整理了五大常见疑问,帮助更好理解新规内容,以及新规对后续民间借贷的实际影响。
01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什么?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各报价行(目前包括18家银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
该利率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公布,各位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20.8.20)
网站链接(可复制到浏览器打开):
http://www.chinamoney.com.cn/chinese/bklpr/
02我以前和朋友签的月息3分的借条还有效吗?
首先借条不会因为其约定的利息违法而无效,现在只是被法院保护的利率的上限发生了变化。
你可以拿到的利息是否变少了,具体还要看借条生效以及起诉的时间。
在2020年8月20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你还是可以拿到年利率24%的利息。
在2020年8月20日后起诉的,则要看你的借条生效日期:
在2019年8月20日前生效的,你能拿到的利息是你起诉时的LPR的4倍。
如果你的借条是在2019年8月20日后生效的,那么你能拿到的利息是你借条生效时的LPR的4倍。
03我之前和人家签了月息2分的借条,打官司后法院判我按2分来还利息,现在我可以申请再审要求按4倍LPR还吗?
不可以。
2015年8月《民间借贷规定》发布之后,最高院紧接着发布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定》进行再审”。
此处的表述属于最高院司法解释适用范围中常见的“再审排除规则”,无论是此前的《民间借贷规定》,还是此次新的修改决定,即便不对“再审排除规则”进行明确表述,也都应默认适用“再审排除规则”。
因此,此前已被生效判决确定应承担超过四倍LPR以上利息的借款人,不能依据新的修改决定申请再审。
04以后的借条利息该怎么约定?
01 如果要约定较高的利息,注意不得超过当月LPR的4倍,否则存在被认定高利贷的法律风险。
02 因为LPR定期每月20日公布,所以如果拟以当时LPR的4倍为利息标准的,注意借条签订日期和打款日期都不要横跨20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05新规对从事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影响吗?
有影响。
01 虽然此前关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多高即属于高利贷无明确规定,但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的第680条第1款明确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这条规定是《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最后一条,而该章的规范对象既包括民间借贷,也包括金融机构放贷。
0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03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看得出最高院和金融监管部门在规范金融借款时,都参考了原本只规范民间借贷的《民间借贷规定》上限标准。
因此可以推断,在此次最高院新的修改决定下调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之后,最高院和金融监管部门都有较大可能根据该规定将金融借款的相应利率上限进行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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