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希冀改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过低的现象。其要点如下:
第一,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提供4000亿元再贷款资金,通过设立SPV与地方法人银行签订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合同。
第二,分四批购买地方法人银行在今年3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40%,期限1年。
第三,地方法人银行范围:最近一个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1-5级的地方法人银行可申请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第四,获得支持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增长目标,将政策红利让利于小微企业,着力降低信用贷款发放利率。
第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整合内外部信用信息,提高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和管控水平。
第六,贷款管理仍然委托原来发放贷款的银行进行,企业支付的利息归放贷银行所有,信贷风险也由银行承担。一年之后,银行再把贷款购回,相当于为中小银行提供了一笔1年期的无息资金。
为理解这项政策的可能功效,需要澄清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无担保信用贷款是不是一定好于有担保贷款?
有担保贷款手续多又涉及收费,确实不是最优选择。但从现实角度看,对其如何评判取决于我们选择的比较对象。在其他条件相同且信用贷款可得的情况下,信用贷款当然好于担保贷款,但如果不具备信用贷款的条件故而对企业来说只有接受或拒绝担保贷款这两个选择的形势下,能够提供融资支持的有担保贷款并不“一定”是“不好”的选择。也就是说,担保贷款并不是“绝对的不好”,信用贷款也不是“绝对的好”。另外,有无担保的贷款产品在融资额度区间方面是有分工的,信用贷款方式的“支持深度”是有限的,在更高额度的融资需求面前,辅以抵质押手段有其合理性。
第二,有没有“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
央行在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方面主要有两大作用,一是调节基础货币的数量,二是建立和完善融资环境,降低由金融机构直接运维的金融产品成本。如果真要实现“直达”,则需要央行自己来设计和运维为实体经济企业提供融资的金融产品体系,并在信用风险控制及其交易成本最小化间寻求平衡。但这意味着央行职能与商业银行职能的融合,大概只有计划经济的大一统金融组织体系才能支撑。从该通知的内容看,信用风险还是由商业银行来承担,央行所提供的只是一个金融中间产品,并非小微企业直接面对的金融产品。因此,所谓“直达”,更多的是情感意义上的,是结构性货币政策的别称。
第三,如果没有行政手段配合,中小银行有没有可能不按照央行预期去“遵从”这项小微信用贷款政策,不增加发放万亿规模的小微信用贷款呢?
这个问题可以转化为:百分之四十的无息资金,能否足够的激励中小银行按照不太高的利率发放百分百的贷款?或者说,百分之四十的无息资金对中小银行的贷款成本能有多大影响?从有关资料看,商业银行从央行再贷款、吸收存款、银行间市场等渠道融资的资金成本大致在2%~3%之间。对信用贷款总额来说,央行给予40%的无息资金支持,最多能降低约1.2个百分点。根据央行“着力降低信用贷款利率”的要求,中小银行无法通过提高信用贷款价格的方式把负担转嫁给企业。这样的资金成本优惠力度能够充分抵消中小银行面临的高额交易成本吗?不能说完全没有可能,但应该非常困难。因此,在政策推行过程中,很可能得出台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措施。在这方面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为了改善非金融企业的营商环境而恶化了金融机构面临的营商环境。金融业确实存在对实体经济“服务不足”的问题,但好像这并不仅仅来源于每家商业银行自身努力的不够,除了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外,还要通过增加中小金融机构数量和提高监管能力来解决,尽量减少行政干预手段的使用。
总体上看,SPV并不神秘,改变不了货币政策的本质特征,该通知强调的“支持计划”是一个升级版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兼具降低资金成本和“定向货币政策扩张”两个作用。一方面,和以往的扩张货币政策不同,该政策主要适用于面临融资困境的小微企业,并不能解决缺少订单等原因导致的小微困境。另一方面,仍然无法有效降低占主要比重的交易成本。当然,面对经济危机,我们也不应对融资这一个方面的政策有过高期待,降资金成本也是降成本,同样具有积极意义。另外,为进一步增加实效,建议央行取消对“必须发放信用贷款”的限制,毕竟次优还是好于没有。
鸡肋也有肉,有比没有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王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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