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为一个车主要求4S店退续保押金遭到拒绝,投诉到媒体,就引起了舆论围绕 4S店续保押金可不可以退回的热议。有些朋友因此有疑惑,咨询我,也有记者采访我,于是系统写一篇,以便高效地答疑解惑。
一、从法律上看,4S店是不得强行搭售这种“服务费”的对吗?
(一)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商务部行政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二)经销商是怎么操作的?
那么,实际交易中,经销商限定保险服务商了没有?经销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了没有?经销商能不能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为什么会有“续保押金”?咱们必须客观的看待这些问题。
现在的汽车市场上,同一品牌在同一城市,一般都有多个4s店,同品牌之间、不同品牌相同等级之间的汽车经销商,竞争相当激烈,汽车销售已经是买方市场,而不是卖方市场。
客户有意见可以换一家4s店,或者明确表示我要买什么样的车,要接受什么样的服务?不能既想图4s店的优惠、4s店的赠送,又不接受相关条件,那就是不诚信。
因为4s店的优惠、赠送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都是有成本的,譬如说往往新车会送保险,也就相应的要车主交续保押金,通过第1年的赠送,可以预期第2年第3年的保险业务量和业务方向。换句话说,这个赠送其实是有代价的,有条件的,就是要车主在来年续保,不至于赠送毫无收益。说白了,就是以交续保押金的方式锁定来年的续保。换句话说,赠送保险和续保押金是一体的,车主不能要4s店送保险而不交续保押金,因为,送保险就是为了争取到你续保,只有送了保险、你也续保了,他这个业务才做得下去,他才能生存下去,明白了吗?这个做法其实是《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末尾那句的情形,经销商承担了第1年的保险费用,限定车主第2年或者更多年,要在同一保险公司续保,但通常的最多不会超过三年。
实际上即使经销商没有这样安排,车主自己本人去投保,往往也不会频繁更换保险公司,因为你跟保险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投保的年限越多,优惠越多,服务越周到。
交易是一个连环的齿轮系统
二、消费者如果在购买合同上明确了续保押金,可否申请退还?
《乘用车买卖合同》是乘用车买卖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这是两个不同的合同。续保押金是附随于保险合同的,通常不会在《乘用车买卖合同》上去明确,而保险合同的合同主体是保险公司,而不是汽车4s店,所以续保押金更多的是以收款凭据之类的形式表现。
除非是没有获得赠送,否则的话要求退续保押金,是不公平的。续保押金只不过是你提前预存在经销商那里的,用于来年交纳保险费的,经销商并不会吞这个续保押金,它是在你续保的时候抵充保险费的。要求退续保押金,只不过是改变保险关系而已。
三、从4S店的角度来说,应该怎样规避风险?
作为长期关注汽车流通的法律界人士,对流通环节的合规、合法化,有太多感触。要解决问题不是4s店独力支撑就行的,它是个体系性的问题。咱们的行政机关,咱们的消费者组织,咱们的消费者,都应该了解并真正理解4s店的销售服务行为,区分哪些是它的义务,哪些是它的纯粹的赠送,哪些是它附条件的赠送。不能得了便宜又卖乖,过河拆桥,如果把4s店都挤压的趴下,无法生存,对全社会都不是件好事。
在体系化解决之前,4s店可以做的工作就是,要把话说清楚,要有证据意识;注意培养客户的守约意识;注意维护与客户的关系,不要激怒他;及时有效的与客户沟通,与行政机关沟通,避免各方的误解;平时注意正面宣传,树立良好形象。
诚实信用,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sokankan.com/article/30755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