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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对非法传销集资的诈骗罪犯,应当判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网贷平台不断增加,2018年6月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频发,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但目前惩罚力度很小,“非法吸收和集资诈骗罪犯往往自己投案自首,宁愿在监狱中呆个3-4年,过几年出来又是一条好汉。”,对犯罪者没有威慑力。截至2019年2月,各地公安机关已对e租宝、CBK、中晋系、善心汇、钱宝网等300多个涉嫌非法集资的网贷平台立案侦查。据不完全统计,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资产价值约百亿元。据估计,全国的民间融资案件受害者已达3.2亿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面对这样的情况,刑法有关集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条款亟须修改。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案(九)》第十二条删除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情节加重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条的删除,是考虑到当时的政策环境,民企融资难,金融体制正在改革之中,集资诈骗不是危害比较大的暴力性犯罪,而是经济类犯罪。当时很多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着一些困难,从而导致这类的集资行为发生,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如果能够取消,对金融制度的改革,改善民间资本融资的环境都会有一定的好处。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也体现国家法制系统的少杀慎杀的原则。但是,从目前施行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好。


  我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小的(5万以下),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的(5-10万),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10-50万),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50万以上),且不积极退赔,给国家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政法机关应当把己扣押的赃款及时按照比例退还给受骗人,并尽快追回全部赃款退还给受骗人,不要让受骗人到处告状上访,影响社会稳定,浪费维稳人财。最好由国家先垫付退还给受骗人的本金,因为在负责任的法治大国里上当受骗,国家理当负起责任,为打击不力买单,这些诈骗分子一般都是存在多年后才受到打击,起初甚至还有官员为其站台,政法机关为什么不主动出击露头就打,要等到那么多人被骗那么多钱后才打击? 有些政法机关还只管抓人扣款,不把赃款退还给受骗人,甚至把受骗人当作诈骗人打击不把赃款退还给受骗人,从中渔利。


导致受骗人以为诈骗人比政法机关还好,造成受骗人到处为诈骗人喊冤,严重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助长了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无形中也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可能会转化为人民群众对党的不满,从而动摇党执政的根基。其实,这些钱都在国家银行里,不过是由受骗人存在国家银行里变成诈骗人存在国家银行里而已,因为不管是受骗人或是诈骗人,有钱都会存在国家银行里的,国家先垫付退还给受骗人的本金,不但利益没有受损,还能体现是个真正的负责任法治大国,并且还能大大提高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近年来,“非法集资”频繁见诸于网络、报刊等媒体,它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


  非法集资危害性


  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有极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涉及面广,危害极大。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非法集资手段


  1、设置超高回报诱饵


  有些不法分子为骗取公众参与集资,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用后期投资人资金兑现前期投资人本息,达到一定规模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混淆新型投资概念


  有些不法分子包装全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用网络炒汇、电子黄金等新名词迷惑公众,利用所谓加盟连锁、消费返利、电子商务等经营方式欺骗公众投资。


  3、伪装投资经营合法


  有些不法分子成立公司为掩护,执照手续完备,办公场所齐全,还借助名人宣传,却并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


  4、传播网络虚假信息


  有些不法分子逃避追踪进行网站设置宣传,招募人头户通过网络平台和通讯工具进行虚假信息传播,诱骗公众投资。


  非法集资特点


  1、非法性


  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2、虚利性


承诺投资回报收益远高于一般银行金融产品收益或市场同类产品普遍收益,蛊惑公众上当受骗。


  3、伪装性


  不法分子往往与投资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经营活动,突破投资者防备心理,以达到骗取资金目的。


  社会公众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1、提升理性投资意识


  通过案例学习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避免上当受骗。


  2、考察投资回报合理性


  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来识别投资风险,多数情况下明显高于合法机构的利率和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3、查询业务经营许可权


  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查询相关机构或企业是不是具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各省政府金融办等国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金融业务许可证。


  4、查询业务经营合法性


  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不仅要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特别要重点查询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


  5、合理分析判断谨慎行事


  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可以向工商、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进行咨询,或者向银行、保险等金融单位进行询问,如实了解产品的真实面目,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


北京法健咨询服务中心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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