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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挂靠:无可奈何花落去,税务风险何时了

作者:小薇

如图,

是实际从事建筑服务的企业或个人,也称为挂靠人、承包人、承租人


是有建筑安装资质的企业,也称为被挂靠人、发包人、出租人


重要有三个环节:合同签订、发票开具、款项结算

风险最小的方式为合同签订、发票开具和款项结算均由建筑企业与甲方进行,然后建筑企业再与挂靠人进行结算等业务。


财税【2016】36号,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建筑行业有一个优惠的政策,即由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与甲方直接结算工程款、开具发票,但是符合下面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2017】11号公告,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扩展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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