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报道称,国际法学家协会(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Jurists)会长艾迪思·C·阿格瓦拉(ADISH C AGGARWALA)代表国际法学家协会和全印律师协会(The All India Bar Association)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申诉,要求中国赔偿因新冠疫情造成的损失。
这是其提交的诉状
这个所谓的“全印律师协会”听起来名号响亮,但太多招摇撞骗为自己骗取政治资本的人出于作秀的目的来倒打一耙,于是我就去了解了一下这个机构的背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
1961年印度议会制定了《律师法》(the Advocates Act, 1961),规定印度律师公会(The Bar Council of India)是法定的(statutory)进行律师管理和法律教育的行业自治机构,如果非要把中国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放到印度去找对标协会,则就是这个印度律师公会。
这个是印度律师公会的网址,写的非常清楚其官方地位:
http://www.barcouncilofindia.org/
但为何又会出现这个“全印律师协会”?这是因为印度宪法规定了结社自由(freedom of forming society),所以任何人都可以设立一个自己的组织,而且名号可以起的很大,你可以随便起全印、国际、环球等名称,弄一个主席当当,之前也有印度律师跑到中国来,头衔上具有“印度xx律协主席”,中国人想当然认为他们具有官方身份,甚至有官方机构询问其对应中国的行政级别,让人哭笑不得。实际上这些机构,比如上文提到的“全印律师协会(The All India Bar Association)”或者“印度xx律协”,都是自行设立的社团组织,属于行使了印度宪法赋予其的权利,法律上而言虽然没有“野鸡”或者“正统”之分(因为其确实是合法设立的),都可以自由吸纳会员,进行符合自己社团章程的活动,但其影响力上和代行官方职能的经议会立法设立的法定的印度律师公会存可是有云泥之别。
也就是说,事实上因印度的情形和中国国内非常不同,加上中国人并不了解印度法律行业的具体状况,这也是导致国内很多人认为这次事件中的律师所代表的是印度国家的行为。从目前获得的信息而言,我们没有任何证据可以判断印度国家和政府对该律师的行为进行了官方背书。
这个所谓的“律协主席”无非也就是想趁乱作秀,为其个人捞取相关的资本,这种行为,只能让人对其动机和所作所为嗤之以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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