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历史 > 以鹿在汴梁为切入点,从宋帝对祖宗家法的遵守看宋朝的法治社会

以鹿在汴梁为切入点,从宋帝对祖宗家法的遵守看宋朝的法治社会


一般来讲,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抛去其内部因文生事的内容,剩下的东西,追溯下去都可以找到其在现实上的支撑,就像人永远无法拽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一样,凡是投射出来的虚幻,总有其真实的本源尤其是历史小说,我们都能通过文字本源、拼图式的碎片或一段文字看到一幅未展开的历史画卷,写下开篇语的那一刻,我第一本想到的小说,正是《鹿在汴梁》,记得深刻的还是在开头的部分。

入京要戴枷?

故事的主人公杨鹿一莽头来到北宋都城汴京。


被施以枷刑的犯人

宋代皇帝有没有提到过“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政治口号,史载阙如,而普通人是否要自备枷具来应付严苛的治安,史籍中也根本不存在这种艺术如工的说法,很明显,作者这是因文生事了,但据有限的史料记载,书中交代的大致背景是可信的,宋代的法治体系的确是很严密的,就如宋人叶适描述的那样:

“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极一世之人志虑之所周浃,忽得一智,自以为甚奇,而法固已备之矣,是法之密也。”

一个聪明人,穷极一生的智慧,自以为想出了一条新奇的立法,但查了一下法律汇编,却发现类似的法条早就已经制订出来了。

从中,宋代法治社会的一角便可见一斑了。

那么,通过文学的会心一笑,我们知道了宋代法治的一角,但关于其法治社会的全貌,构成、详细情况、具体缘由我们又了解多少呢?

恐怕也只有只言片语甚至是根本不了解,如文题,我们的视线在通过小说《鹿在汴梁》切进来之后,接下来便要丝丝入扣,为各位同学交代一下上面提到的几个问题。

刑房

有治人,无治法。”,这是关于古代社会治理方式喊得最响的一句话了,意思是法治不足以治国,有能运用治法的治人,其自然形成的法便足以治国,在儒家或者说中国传统哲学中,对人一切可能的发展都极其重视,可以说这种观点是一种有别于现代概念的“以人为本”,但这并不意味着古代就只有人治而没有法治了,这只是今人大众对封建社会治理方式的一种谬误认知或者说是偏见,且宋更是一大例外,情况在诸朝诸代中算是突出的。

从秦始皇一统天下开始,经过汉的巩固,中国就逐渐进入到一种名为“陌生人社会”的社会进程状态,越往后这种状态越明显,这是法治产生的一种基础条件之一。

墨刑:在犯人脸上刺字

我们知道,西方现代意义上法治产生的催化剂,就是贸易,因为是陌生人社会,故而买卖交易的双方就需要缔造一种双方均认可的契约关系,以期将契约作为对方的一种约束条件,维续正常的贸易往来,由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转变为契约关系,进而就产生了法治,可以说法治就是陌生人社会之间单独个体的有机联系及有机运作,也是近代化的一大标志,按部分历史学家的观点来看,宋代恰好处在这一关键的节点上。

但因为经济基础的原因,比如重农主义的盛行、小农经济将人限制在土地上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了在宋代,法治起的作用并不像现代这样完全,而且中囯自古以来就是个广土众民的国家,统治者依靠的治国之具也不仅是儒、道、释这些单一的学说,故而,我们便可以下一个结论,古代中国是有法治的,尤其是处在近代化准备阶段的宋代,但统治者依赖法治的程度却是有轻有重。

宋人张端义的《贵耳集》

按宋人张端义在其作品《贵耳集》中的说法:

“唐虞尚德,夏尚功,商尚老,周尚亲,秦尚刑法,汉尚材谋,东汉尚节义,魏尚辞章,晋尚清谈,周隋尚族望,唐尚制度文华,本朝尚法令议论。”

本朝,也就是张端义所在的宋朝,其时代气质或风气为法令议论,又如南宋思想家陈亮所说:“举天下一听于法,而贤者(虽然)不足以展布四体,奸宄亦不得以自肆其所欲为”; “人心之多私,而以法为公,此天下之大势所以日趋于法而不可御也。”这些言论均表明宋代的统治者依赖法治治国的程度是比较重的。

也就是说法治既是宋代特有的事实之一,也是历史的必然,这正应合了文题:宋代的法治社会。

那么,宋代的法治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全貌呢?接下来我们便从几方面谈起,一便是法治的机体。


官员判案

中国古代的法治,向来是与行政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还可以说法治是政治的附庸,法治是专门服务于帝王专制的,这是有别于现代法治的一个特点。

那些极著名的公案、戏剧演绎的从历史典籍中提炼出来的艺术形象,类伙包拯、海瑞这种古代为民作主的判案官员,均不是专门的法官,而是政府中的政务官,且曝光在大众视线里,被后人熟知的审判机构也不多甚于没有,这些内容让今人大众产生了一个极大的错觉,即宋代一没有法官,二没有法院,何谈法治。

以断案知名的包拯

但若论宋代没有法院、法官,进而没有法治的话题,其实很多人的认识程度是不够的。

宋代在中央与地方均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以及相对应的专门官僚。

在中央,有大理寺的设置,内有“左断刑”与“右治狱”两个法院,“左断刑”的职能为“详断天下疑案及命官、将校犯罪案,“右治狱”的职能为审理发生在京师的刑案及诏狱。大理寺整体来讲类似于今天的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部门,到了北宋中后期大理寺的职能屡有变革,其基本上已经不在直接审理案件了,通常只是将各地审决的案件转到新设部门审刑院复审。

这其中,就要穿插一段关于北宋政治制度漫长的历史变革,因为履行司法职能的部门也在随着机构变革而变。

电视剧中的大理寺

先是在宋初,继袭旧制而设立的六部,大部分职权被后设部门纷纷攫夺,其中刑部的审刑权由新设的中书省,类似于今天的国务院,下面的刑房承接了,不过几年,宋帝又一次对中书省的职权进行了分润,继而由审刑院继承了刑房的审刑权:

“先是,天下案牍,先定于大理,覆之于刑部,太宗虑法吏舞文,因置审刑院。”

审刑权的权责很大,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公安部兼有一部分最高法的审判职能,基本上到了中后期,审刑院一举成为了国家司法体系中的最高、最核心部门,大理寺、刑部、刑房起的只是一个辅助作用。

电视剧中的刑部

除了这些国家最高级的审判部门,还有就是一些特殊法院,如隶属于谏院的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等,负责的是士民的申诉。

在地方,政府还设有提点刑狱司,类似于今天的巡回法庭,对地方行政单位报上的案子有终审权、复审权,遇到证据不足的疑难案件还要向大理寺呈报,这叫所谓的疑狱奏谳。

到了北宋中叶,王安石通过变法,也就是历史上大名鼎鼎的熙宁变法,进一步的加强了封建法治的建设,并延及到南宋,部分的法治理念直到今天还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司法官员办公的地方

封建法治的加强意味着要变,变革的内容主要就集中在法律法规上。

第一,对法律规定的科学划分

宋中叶前,政府采用的是敕、律兼行的方式,什么叫敕,就是皇帝下的命令,而律类似于我们今天的法律,是人制订的规则,中叶后,国家最高指示法典被多次修订、编辑,之前通行的欶、律被进一步地划分为律、令、格、式,这一传统也被延及到了后世。

第二就是对法律规定的完善。

除了《宋刑统》、《建隆编敕》之外,还有就是补充了《熙宁详定编敕》、《元丰编敕格式》、《敕书德音》、《申明》、《新编续敕并叙法令贯》、《熙宁新编常平敕》、《熙宁贡举敕》、《审官东院编敕》、《熙宁法寺断例》等法典、法令汇编。

《宋刑统》

第三就是规定官员要知悉法律,具体的操作办法就是科举改革。

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所以待诸科之不能业进士者”

北宋并没有像明清科举那样取仕的范围极其狭窄,相反,宋代的社会风气不歧视所谓的贱业,科举的取仕范围也很广,充分地发挥了科举挖掘各类人才的功用。

在独木桥这一关口,也就是官用的任用上,宋代科举是这么规定的:

“自今进士,诸科同出身及授授试监、簿人,并令试律令大义或断案,与注官;如累试不中或不能就试,候两年注官”

大意是四、五等进士、诸科、以及任命为试衔监当官、主簿等初级文官,都要在律令大义或断案上被考核,考核不及格,则应试之后的两年内不能就任。

这条规定正是在科举改革后的熙宁四年三月颁布的

其颁布的缘由,正是因为“近世士大夫多不习法”

这一规定的功能就好像是经济学中的“倒逼机制”,科举取仕与任用制度是整个官僚大厦的大厅,官僚的内容是由大厅决定的,因为官员晋升只有一个窗口,管住了口子就能倒逼官员习法

科举考试

故而,以上这种举措颁行之后,国家的官僚体制中、士大夫群体中,首先就是有了悉知法令、擅于断案的官吏,进而人人也以自己知悉律法、习断案为荣,于是之后便有了史籍中:“士大夫颇垂意律令”的结果。

第四则是普法教育

有了方方面面的法令,有了专业的官员,接下来就需要人民避免误蹈法网了!

举措也很简单,政府将法令以布告的形式张贴于州、县、乡、保,民众不识字怎么办?派遣专门的官员对法律进行宣扬,对平民进行普法教育。

水浒传中被施以墨刑的犯人

这般下来,宋代概念下的法治社会渐已形成。

同时,我们还需要理清几个概念,一就是法治的基础条件,具体来讲,其一就是要有一套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机构,其二要有一群有别于行政官僚与一般公务员的司法官员,以上几个小节己经介绍过,宋代是具备基础条件的,故而我们便可以说宋代是有法治甚至以法治国的。

第二个概念或者说疑问就是法治为何能一直贯彻下来?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因人成事,因人废事,尤其古代皇权至高,宋代的以法治国是怎样避免因人废事的?


包拯像

环境在变,因在变,果也在变,法虽是永久性的,但也需要变,区别就在于是因时而变还是因人而变,前者是法治,后者是人治,一位贤君定下的法,因时变了,那么后君需不需要变法?就像吴晗所说的:“前王后王不相因”,我们只能相因而变,“变法以合时宜所以成后王之治。”但法治是一定要坚持下来的,变不是废,宋代皇帝为什么要以法治国为什么能守住这一底线,且看下面的分析。

自五代乱世以来,兵祸连接,国家分崩离析,在短短的五十三年时间内,先后有五个政权(朝代)垮台,有八个姓氏十三个皇帝被后来者改换,北宋新立之后,如何避免成为第六个垮台的政权是开朝君主赵匡胤首先要考虑到的问题。

《宋史·刑法一》

我们再看《宋史·刑法一》中有这么一段话:

“先王有刑罚以纠其民,则必温慈惠和以行之。盖裁之以义,推之以仁,则震仇杀戮之威,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

结合其大背景,宋史刑法志交代了宋代开国初,统治者对他的人民为什么要用重典,也就是严苛的刑法,下面一句“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原因在这儿,因为是乱世,所以就要用重典!正所谓“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故而赵匡胤开创新朝“革五代之弊,创立法度”之后其后代也遵循这一原则,到仁宗朝时,已是“法严令具,无所不有。”

被施以黥刑的犯人

那么很多人就会产生一个疑问,为何宋代的法治能不因人废事,一直被后君坚持下来。

朕即国家,这是封建社会内法治的基本形态,由此也带来一个教训,即人亡政息,人的生命是以流动的形式而变化的,帝王的政治成果也是如此,其定下的法令不经制度化,就要受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时常变动。

宋太祖开创了宋以后,新朝仿佛局面大好,可细究起来表面之下却是危局,首先就是对内的篡权局势必须刹住,宋王朝的建立就是在后周孤儿寡母势弱的情况下,对外更要结束分崩离析的局面,故而,一切都要有一个总的指导方针,即“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也可以说赵匡胤为后君定下了赵宋家法。

到宋太宗赵光义这里,其是通过不正常的手段登上皇位的,登位之后,赵光义向天下颁行了一道诏书:

“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远,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愈越。”

可以这么说,这道诏令起到的作用是极大的。

赵光义得位不正,常理来讲,这类皇帝如唐代的李世民,明代的朱棣,为了证明自己的合法性,都或多或少会对前朝的政治遗产进行修改,对前朝皇帝进行抹黑,但赵光义并非一个昏君,不管怎么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都是巩固政权的不二法宝,赵光义不仅不能让赵匡胤的政治遗产因人亡而政息,相反还要去继承、加强赵匡胤的家法。

宋太宗赵光义

而这种对祖宗家法的遵循,一代一代下来,作用到法治身上,就是变法而不废法,将以法治国作为一种极其有效的治国用具,一直贯彻了下来,这便有了宋代的法治社会,宋代的依法治国宋的家法之一法治。

如南宋思想家陈亮评价的那样:“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

宋代绝对是君主封建专制社会里依法治国的一个典型,宋代的社会也可以称之为法治社会。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sokankan.com/article/2796943.html

setTimeout(function () { fetch('http://www.sosokankan.com/stat/article.html?articleId=' + MIP.getData('articleId')) .then(function () { }) }, 3 *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