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妇,你赶紧想办法去法院把我欠的罚金给交了吧”。
“不是说慢慢还嘛,那急啥?”
“我上失信人名单,不能买票,回不了家啊。我刚才给法官打电话了,说想下限高只有还款一条路”刘某焦急地说。
刘某妻子来到法院,央求法官“通融通融”,经过执行法官的解释和劝告,被执行人刘某的妻子认识到自身观念和行为的错误,当即想办法凑齐并交纳罚金,全部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最终,刘某才买上高铁票,回到离开许久的家。
原来,被执行人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罚金20万元,案件移交执行后,经查询,刘某账户中仅有3万余元。执行法官将这3万元冻结划扣后,多次联系刘某督促其履行剩余罚金,但刘某一再拖延。在刘某出差期间,执行法官依法对其采取限高措施,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执行法官在此郑重告诫:该履行的债务,逃不掉、躲不了!与其挖空心思百般逃避,担惊受怕,承担高昂的违法成本,不如坦坦荡荡,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履行义务才是唯一出路!
【知识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就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明文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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