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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2 月 28 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宣布,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因 “暴力抗检”,未能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定,被处以禁赛 8 年的决定,并立即生效。不过,此次判定并非终审,孙杨可以在 30 天内就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仲裁结果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如今,眼看 30 天的期限将过,孙杨一方上诉与否,至少在媒体层面仍没有丝毫动静。
截止发稿时,孙杨微博的最近一条消息还停留在 3 月 2 日。
孙杨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在 2 月 29 日发表律师声明后也未再对 “孙杨一事” 发声。
事实上,在收到 “禁赛 8 年” 的处罚结果后不久,孙杨便在个人的社交媒体上表示对这一结果无法理解,并将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中国游泳协会也在第一时间发表声明,对 CAS 的裁决 “深表遗憾”,并支持孙杨上诉。
此外,从收到判决结果的当天开始,孙杨就接连在个人的社交媒体上发布 “相关证据”,其中包括事发当日所用的 “血样瓶”、当日兴奋剂检察官手写的承诺书、当日的现场视频以及 “尿检官” 武先生手写的说明书。值得一提的是,手写的 “承诺书” 中有相关涉事人的身份证号码,但孙杨在发布时却并没有对号码进行遮挡,此举也在当时引起了巨大争议。
北京时间 3 月 4 日,瑞士体育仲裁法庭公布孙杨一案的仲裁报告,当天,由最高检主办的 《检察日报》 对于 “孙杨事件” 发布了三篇评论,认为孙杨无视规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这也是中央级媒体首次针对孙杨禁赛做出负面评价。而就在仲裁报告公布之前,孙杨将在个人社交媒体上公布的 “证据” 全部删除。此后,孙杨本人及其团队再未提及 “上诉” 一事。
3 月 4 日的《检察日报》
就在国内权威媒体关于 “孙杨上诉” 一事一片沉寂之时,十天前,世界权威反兴奋剂专业网站《体育诚信》发表评论员文章《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被错误处罚》,撰稿人是美国著名的体育专家里克 · 斯特林,他列举了孙杨无罪的十个理由:
1. 孙杨是游泳界受检次数最多的运动员之一。在过去的八年中,他平均每两周接受一次测试,总共 180 次。
2. 直到问题出现,孙杨才开始质疑检测人员的权威。
3. 有充分的理由要求整个测试团队都经过适当的培训和认证。
4. 孙杨提出重新找一个有证件的尿检官来完成测试。这是解决僵持问题的简便方法,但兴奋剂主检测官拒绝了。
5. 兴奋剂检测官是这场争论的关键人物。鉴于孙杨以前曾投诉过该主检官,所以她可能是对孙杨持有偏见,为什么 IDTM 公司派遣同一个人?
6. 在国际体育运动涉及大量金钱和政治的时代,需要严防测试承包商有腐败和渎职的可能。
7. 血瓶被砸的耸人听闻的报道具有误导性。
8.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似乎对孙杨做出了充满偏见的推定。
9. 由于翻译不善,孙杨的证词和陈述不清楚。
10. 最重要的证人之一是解释检测团队资质标准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工作人员。可以说他有利益冲突,因为 WADA 是该案的上诉人。
斯特林的这篇文章是有关孙杨处罚决定公布、特别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公布仲裁报告后,国际上难得的力挺孙杨的 “声音”。只不过,这种 “声音” 太弱了,因为斯特林自己 “退休航空工程师、目前为国际问题独立记者” 的身份也令他的发声缺少权威性,其个人社交媒体上也对体育问题关注甚少,出现频率最高的是 “维基解密” 的创始人阿桑奇。
《体育诚信》网站对斯特林的介绍以及收录他的两篇文章
虽然斯特林撰文力挺孙杨,但是其列举出的大部分理由基本都无助于孙杨的上诉,因为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 190 条,孙杨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理由仅可以是以下五点:
一、独任仲裁员之指定或仲裁庭之组成违规;
二、仲裁庭对其自身管辖权之有无认定有误;
三、仲裁庭超裁或漏裁;
四、违反程序的基本原则;
五、裁决有违瑞士公共政策。
因此,孙杨想通过上诉实现逆转,也只能按照上述条款,来寻找此前庭审中出现的漏洞。相比较而言,3 月 17 日,美国著名的伟凯律师事务所对于庭审提出的三个疑问似乎对于孙杨更有帮助。其一,仲裁小组并未排除 “最特殊的情况” ,即检测程序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运动员拒绝接受样本采集的可行性。实际上仲裁小组的专家们只是说一般情况下运动员不能够把样本留在自己的手中,如果这样做的话会承担严重后果和风险。
其二,仲裁小组似乎非常重视孙杨的个性,他们在 78 页的仲裁报告里指出 “这位运动员似乎有很强的个性,似乎期望他的观点能够占上风”。报告还指出,孙杨并没有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遗憾,但 “他坚持自己的立场,并最终将所发生的明显过失归咎于他人。”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宋杰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廖诗评副教授在 《孙杨该如何成功上诉?》 中也提到:裁决中明显地体现出对孙杨及其母亲人格的判断,而此种判断是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的,已经超越了仲裁裁决审查的范围,违背了仲裁应 “中立和客观” 的原则。
仲裁庭在裁决时,一方面明确地指出,孙杨是一位著名的游泳运动员,另一方面,在绝大多数场合,却直接称呼其为 “这位运动员”,而不是 “孙杨”,也不是 “第一被上诉人”,不是 “孙先生”,也不是“杨先生”,这只能解释为:在仲裁庭眼中,孙杨不配拥有最起码的尊重,甚至还不配被作为一方当事人予以对待。称呼问题不是小问题。称呼直接反应立场和态度。将孙杨直接称呼为“该运动员”,既显示仲裁庭对其缺乏最起码的尊重,也反映了仲裁庭对一位著名运动员的轻慢和不经意,不能平等地对待争端双方。
在裁决第 314 段,在谈到孙杨母亲时,仲裁庭写到:他的母亲,看上去完全扮演着一个对她儿子毫无帮助的角色(his mother, who seems to have played a most unhelpful role to her son )。这样的措辞可以看出,仲裁庭成员对孙杨及其母亲存在偏见。而这样一种偏见,会明显地影响到仲裁庭的中立和公正,会影响到仲裁庭对争端双方的平等对待,进而影响着仲裁裁决的客观性。
其三,瑞士最高法庭此前曾裁定,为期两年的兴奋剂禁赛和为期五年的假球禁赛并不违反公共政策。本案中,孙杨被判 8 年禁赛这样近乎终身监禁,是否会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这可能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据此,如果孙杨方面能抓住 “庭审违反程序的基本原则” 以及 “裁决有违瑞士公共政策” 这两点进行上诉,仍存在着翻盘的可能。
截至目前,在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官网媒体消息一栏中,没有关于孙杨上诉的信息。据悉,有媒体联系到刚刚帮高云翔打赢官司的张起淮律师,问及上诉情况得到的答案是 “保密” 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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