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进行修改,并在征求意见稿中详细例举了修改意见。
工信部在通知指出,此次修改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
据了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自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是中国新能源车企产品上市销售必须符合的准入条件,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并称新能源汽车“双资质”管理规定。新建新能源汽车企业,首先要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获得省级发改委的投资项目备案,项目建成后,再向工信部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工信部对三年前出台的原规定进行多达10处的删减和修改。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在于将原规定第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中的第三款“设计开发能力”的大部分核心内容删除,修改为“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将“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39号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核心内容是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和产品准入管理的条件、方式和流程,此次修订的核心点,就是企业准入条件的修改,以技术保障能力取代设计开发能力,这是中国汽车产业政策的重大调整。”一位熟悉准入管理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
对于此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多位业内专家也表示,将产品设计能力与生产能力分离是我国汽车管理制度向国际惯例靠拢的一种改革举措,管理重点更加明确,更有利于激发市场的创新活力。
“征求意见稿中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关于企业准入,取消对企业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第二个是产品准入,对需要符合的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上述业内人士指出,取消企业设计开发能力并不意味着新能源汽车产业门槛的降低,“对产品准入的要求是没有降低的,而是进一步加严和完善了。”
“原来的准入制度还是有很大问题的,依据工厂条件审查与样品检测报告做准入依据,只对当时的报告负责,而忽视了正常生产后的产品质量保证。这样很难保证管理环节的透明,更易滋生腐败,导致准入成本极高,真正的产品质量却很少监管。”国家新能源汽车创新工程专家组组长王秉刚认为,要改变这种基于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落后制度,参考发达国家的准入方法,把准入审批改成备案制度。
而对汽车产品实施准入管理是国际惯例,重点是管产品而不是管企业。从国外情况来看,包括欧美日等国家在内的主要汽车生产和消费国,都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汽车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汽车产品的安全节能环保等进行严格管理。
“产品及技术研发是一种市场行为,企业没有研发能力的话,自然就没有竞争力。”上述业内人士进一步指出,“现在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大,这也倒逼我们国内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能力,这也是市场的要求,没有设计研发能力和能力不强的话,企业自然就不会有竞争力。”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删去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免予审查”、第三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三十一条“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的内容。并依此对附件中相关内容作出修改。
据悉,这次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2020年3月10日。届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将相应做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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