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9日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全省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鲁价调发〔2005〕65号)规定,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我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均可依据本通知规定处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居民日常生活物资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20〕3号)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设区市,以当地制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为准。
记者从了解到,将35%定位差价上限,考虑了经营者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受疫情影响,个别地区居民出现抢购商品情况,山东各级政府一方面投放储备肉、储备菜进行平抑价格,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监管打击哄抬价格的行为。为便于监督,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将购销差价定位不超过35%,若超出,将作为哄抬价格行为进行查处,据悉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派出执法人员1.6万人次,检查单位1.9万家。
据了解,疫情期间如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居民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根据价格法对于哄抬物价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处以最高300万的处罚。疫情解除后通知自动废止。
来源:鲁网
编辑:赵家豪 审核:陈心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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