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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步伐坚定,煤炭高质量发展获突破

2019年,在国家政策的护航下,煤炭行业筑基高质量发展之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国家有关部门再次出台了煤炭去产能政策,巩固去产能成果,进一步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安全生产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石,从煤矿机器人研发、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到煤矿整体托管,政策层层加码,确保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在此基础上,政策也对煤炭电力协调发展给予了极大支持,强调了煤电联营的重大战略意义、明确了煤电联营发展方向、细化了煤电联营实现形式,承载行业厚望。

关键词去产能

2019年5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要求巩固去产能成果。通知要求,坚持上大压小、增优减劣,着力提升煤炭供给质量。积极稳妥推进煤电优化升级。尚未完成煤炭去产能目标的地区和中央企业,在2020年底前完成任务;继续大力淘汰关停不达标落后煤电机组。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清算注销、破产清算、强制注销。对于已丧失清偿能力、但有一定发展潜力和重组价值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破产重整、兼并重组、债务重组。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深入推动兼并重组、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上下游融合发展,在煤炭、电力行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2019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研究制定《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加快退出煤炭落后产能,按照严格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升级改造提升一批的要求,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进行分类处置,加快退出低效无效产能,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方案明确的目标为,通过三年时间,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华北、西北地区(不含南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退出,其他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比2018年底减少50%以上。

关键词电力煤炭协同发展

2019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 《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煤电联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深刻认识煤电联营的重大战略意义,鼓励支持煤炭、电力企业采取煤电一体化、煤电交叉持股、煤电企业合并重组等形式开展煤电联营,进一步推进煤电联营进程。通知明确了煤电联营的方向:新规划建设煤矿、电厂项目优先实施煤电联营,在运煤矿、电厂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加快推进煤电联营,鼓励大型动力煤煤炭企业和火电企业加快实施煤电联营。根据通知,坑口煤电一体化将重点发展。通知要求统筹推进大型煤电基地规划建设,综合电力外送通道、消纳市场、本地环境和水资源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坑口煤电一体化项目。

2019年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关于推进2020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和各省区市及其他规模以上煤炭、发电企业集团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或采购量的75%以上,较2019年水平有合理增加,鼓励引导新投产煤矿签订更高比例的中长期合同。支持签订2年及以上量价齐全的中长期合同。鼓励多签有运力保障的三方中长期合同。对煤炭供需双方签订的年度单笔合同量在20万吨及以上的电煤中长期合同,以及年度单笔合同量在10万吨及以上的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的煤炭中长期合同,国家铁路集团依据运输能力,组织指导有关运输企业进行运力街接。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量应不低于上年水平。

关键词 煤矿安全

2019年1月2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煤矿机器人重点研发目录》,指出重点研发应用掘进、采煤、运输、安控和救援5类、38种煤矿机器人,并对每种机器人的功能提出了具体要求。该目录旨在引导煤炭企业、科研机构、机器人制造企业和全社会参与研发应用,把握煤矿安全需求重点,鼓励创新创业,力争尽快在煤矿机器人技术上有新的突破,使煤矿实现 “少人则安、无人则安”。目前,采煤工作面机器人群、钻锚机器人、选矸机器人及各种巡检机器人已在煤矿井下现场应用,其他各类煤矿机器人正在立项研发过程中,形成了跨界合作、多方参与、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

2019年1月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规定将矿井按生产能力区分为7档,明确了各档次的矿井单班作业人数,其中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水文地质复杂及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不超过850人,其他矿井不超过450人。灾害严重矿井中,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生产班不超过25人、检修班不超过40人,炮采工作面不超过25人;机械化掘进工作面不超过18人,炮掘工作面不超过15人。对2020年起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

2019年5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部等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多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力度,具备了一定的技术装备基础,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现场管理经验。但随着煤矿开采深度增加和煤炭开发强度加大,冲击地压灾害逐步升级,且与其他灾害耦合叠加,防治难度进一步加大。全国现有冲击地压矿井产能约4亿吨/年,三分之二分布在煤炭净调入省份,在保障当地煤炭供应中发挥重要作用。有效防治冲击地压灾害,既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当务之急,也是保障能源和原料供应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各产煤地区和有关煤矿企业要突出主动防范,强化源头治理,不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2019年12月6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要求,承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面负责生产、安全、技术等各项工作,并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托管煤矿矿长为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禁再次转包,严禁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承托方及其上级企业要把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托管煤矿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承托方要第一时间报告有关部门和委托方,根据事故调查情况,依法追究承托方及上级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委托方和承托方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协议),不得交由双方下属企业或单位代签,合同(协议)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鼓励签订长期合同(协议),托管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微信平台据国家能源报道等相关消息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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