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上海汇中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汇中保险经纪与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保险销售业务,由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有投保车险需求的客户信息提供给汇中保险经纪。汇中保险经纪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经纪费后,以“技术服务费”名义转账支付给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汇中保险经纪上述业务往来涉及保单690 件,保费105.23万元,经纪费收入20.20万元,向灵犀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9.86万元。期间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合法的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资质。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汇中保险经纪处10万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88号
被处罚单位:上海汇中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运粮河东路717号富力城137幢730室
主要负责人:顾 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上海汇中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汇中保险经纪)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中保险经纪与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保险销售业务,由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有投保车险需求的客户信息提供给汇中保险经纪。汇中保险经纪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经纪费后,以“技术服务费”名义转账支付给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汇中保险经纪上述业务往来涉及保单690 件,保费105.23万元,经纪费收入20.20万元,向灵犀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9.86万元。期间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合法的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资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与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与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往来的财务凭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对汇中保险经纪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复核后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汇中保险经纪处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3.660, -0.01,-0.27%)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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