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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法律性质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法律性质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率,法院一般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认定借款利息。但是,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经取消,这必然导致法院认定借款利息时也使用新规定的利率标准。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份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印证。

让人好奇的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到底是个什么“东东”,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能授权这个单位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性质为“事业单位”,具体而言,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这这个意义上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法律性质为民法总则规定的“非营利法人”。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全称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994年4月18日成立,总部设立在上海。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机关,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之所以可以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本原因在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法律性质,事业单位,指的就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公布事项授权其直属单位,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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