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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系列(五)



【10】保理中的“坏账担保”是啥意思?


2019年最后一天,我们分享了保理的基本概念,以及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和融资四大基本功能点。有同学留言问了很好的问题:如果在现在国内金融市场,融资是保理的主要要义,那其他三项功能都不做了吗?
这是个好问题。

我们在上一次分享中分析了,由于技术的发展,应收账款管理企业通常自己就做了,并不需要额外委托金融机构来做;而应收账款催收也已经内化为融资的基本要义(为什么?另行解释)。那坏账担保呢?金融机构还做吗?
答案是,不仅做,做得还很多。

我们今天就来看看,保理中的“坏账担保”究竟是什么?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把“坏账担保”定义为: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啥意思?我们来翻译一下。
A向B采购100万货物,约定B开了发票后三个月付款。当B依约交付合格的货物,也开了发票后,就有了对A的100万债权。这里的A就是债务人,B就是债权人,债权期限是3个月。
这时B找到保理商C说,我和A签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A三个月后会付给我100万。但要是A三个月后不付给我怎么办?打官司实在太麻烦了。
C说,这个简单。你把对A的这笔债权转给我,三个月后A付我钱,我给你100万;A不付我钱,我也给你100万。也就是说,你这笔钱肯定收得回来,只是,我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这时,B就会评估一下,他支付给C的费用和他从A那里收回钱可能会产生的费用哪个高?如果后者高,他就会接受C的建议。
那C为什么能够做出这种承诺呢?有这么几种可能:①比起B,C更信任A;②比起B,C有更多的筹码让A按时足额付钱;③C和A签署了某种协议。(看着熟悉吗?)

那“坏账担保”和“融资”有什么区别呢?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把“保理融资”定义为,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这句说得不够清晰。更清晰的区别是,“坏账担保”是保证账款按时收回,而“融资”,是提前变现应收账款。
更进一步说,坏账担保有时和融资并肩而行;而有时,融资就仅仅是融资。


【11】“坏账担保”和“融资”有啥区别?
为什么?
在分析之前,我引入一个保理融资耳熟能详的分类——有追索权保理融资和无追索权保理融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①这个分类仅是对保理项下的“融资”而言,而非对保理本身;②“有追索权”不是国际保理通行的概念,甚至可以从某种程度上理解为“中国特色”。
那“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中的“追索权”是啥意思?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有追索权保理时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这个解释有些拗口,简单来说:有追索权保理,买方不付钱,保理商找卖方要钱;无追索权保理,买方不付钱,保理商不能找卖方要钱。
要注意,这里隐藏着两个前提:①卖方要先把债权转让给保理商;②买方不付钱,不能是因为卖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有瑕疵。

那买方不付钱,保理商就只能找卖方付款或者眼睁睁看着自己出坏账吗?
当然不是!
保理的定义说得很清楚,“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也就是说,保理商是这笔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债权人还能够向债务人追偿。
所以,“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对象仅仅是对债权人,也就是卖方而言的,并不影响保理商向买方追偿。
在明白了这个分类之后,我们来分析,为什么“有时候坏账担保和融资结伴而行,而有时候,融资就只是融资”。
对于有追索权保理来说,卖方虽然提前拿到了钱,但应收账款到期,如果买方没有付款,保理商是可以要求卖方偿还的,因此,本质上就只是一笔融资而已。在会计记账上,也是作为短期借款处理的。
而对于无追索权保理来说,卖方不仅提前拿到了钱,而且不用担心到期还款的问题。只要不是出现了商业纠纷,买方到期付不付钱都和它没有关系了,由保理商和买方两方处理。因此,无追索权保理本质上是应收账款资产提前变现。会计记账是,借记(增加)货币资金,贷记(减少)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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